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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是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
2006-7-26 20:37:23     来源:金融与保险   编辑:szbx  点击:

  我国亟须发展农业保险,这是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共识。从2004年开始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目前主要形成以下五种模式:

 

  一、“安信模式”

 

  2004年9月,我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开业。与传统的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不同,上海农业保险公司走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据安信农险公司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该公司承保家禽疫病保险的覆盖面已达100%,奶牛疫病保险的覆盖面达90%,生猪疫病保险的覆盖面达70%。2005年1至10月,安信农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为1.2亿元,其中两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的保费收入为7200万元,养殖业的保费收入为900多万元。

 

  资金筹集:资金来源采取“三家投”方式,即国家按WTO“绿箱政策”投一点,地方财政出一点,参保个人拿一点;农村风险保障基金按“以丰补歉”的原则,滚动发展使用。

 

  险种设置:在以往对种植业险种,如水稻、蔬菜、林木等实施补贴的基础上,今年起增加小麦和西甜瓜的险种补贴。在标准方面,安信将原补贴办法中按亩、头、羽定额标准补贴,调整为按某一险种的保费比例进行补贴。具体险种补贴比例为:水稻、生猪、奶牛、家禽按侏费的35%实施补贴;蔬菜(含设施蔬菜、出口蔬菜、蔬菜制种)、小麦、林木、西甜瓜、淡水养殖按保费的30%实施补贴。同时从今年起,安信首次在水稻、生猪、奶牛、家禽四个险种上实行普惠基本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市、区(县)政府将统一组织为其投保。

 

  安信是目前运行最好的农险公司,主要原因是亏损少且没有历史包袱。从1992年开始,上海采取“以险养险”的方法,将农村建房险列入农业险范围,授权委托人保公司农险部负责独立经营,不仅弥补了原先农业险的连年亏损,还积累起1.94亿元风险基金。2003年,上海还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约占上海农业险、农村建房险总保费的25%。安信“政府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的模式在上海可行,但其他地区却很难复制,主要是因为上海经济发达,财力雄厚,且农业占GDP的比重小,政府可以同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这不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效仿的。

 

  二、“安华模式”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保监会于2005年7月12日正式批准设立的东北地区首家农险公司。该公司是商业化运作,综合性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全国性农险公司,主要经营农村保险、涉农保险、城市保险,同时为政府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该公司由5家省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实收货币注册资本金2亿元。目前已在吉林省与农信社合作开展“银保合作”,进一步扩大了农业保险范围,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更加贴近。

 

  运作机制:在销售渠道和方法方面,安华公司将探索间接销售为主的渠道和模式,比如,将农险业务同农村信用社网络资源优势相结合。在农村,省农联社有网络、人员和社会优势,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信用社代理业务,既减少保险公司运营成本,又增加信用社的经营收入。安华将选择两个县(市)进行合作试点。

 

  拓宽险种:安华公司还将探索农业保险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农业保险同农业机械化工作相结合;农业保险同农业产业化项目相结合;农业保险与订单农业相结合的试点。

 

  安华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农民虽然对农业保险有需求,但投保能力弱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许多贫困地区的农民连扩大再生产的基本资金都没有,大灾之年农民的生产、生活只能靠政府的救助,更别提保费的缴纳。农民承受能力低导致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测算和农民承受能力之差很大。如果政府补贴乏力,“安华”模式将很难长期运转下去。

 

  三、“互助制模式”

 

  2005年1月11日,在黑龙江垦区投入运营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是农业互助制保险的原则和宗旨。今年,垦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参加互助制保险使广大受灾农户得到及时赔付,生产生活得到保障,取得很好的效果。

 

  运作机制:按照“先农险、后商险,先局部、后放大”的原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把临时救灾的政府行为变为保险补偿的经济契约行为,淡化了农户长期养成的受灾后等政府补贴救济的思想,增强了农户在自我防范和分散风险的意识,减轻了各级管理机构救灾的压力。同时,通过运营实践转变了各界过去一直认同的开展农业保险“赔不起”的看法,从中看到了农业保险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保险种类: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涉农经营项目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农业机械保险等,承保对象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多种粮豆作物。

 

  保费分担:保费由农户承担65%,财政承担其余35%,直接补贴给种地的农户。

 

  风险分散:为了控制经营风险,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现代科技为支撑,建立了以人工增雨防雹为主的防灾减灾网络。同时,该保险公司还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签订了种植业超赔再保险合约,将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散。

 

  目前,黑龙江垦区粮食作物承保面积达到2200多万亩,占垦区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80%以上,参保农户20万户。近一年来,阳光农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公司7月一个月保费收入为2258.28万元,8月份一个月的保费收入为1.12亿元,全年预计保费收入2亿多元。是全国承保农作物面积最大的保险公司。

 

  相互制保险是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列的一种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它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组成的一个集团。集团成员均交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这笔基金来弥补灾害损失。它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从而达到减少道德风险,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但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同时,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在经营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较为重视,名义上公司不通过对外经营获得利润。因此。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规模等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而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一旦某一年有大灾发生,保险公司要赔付的资金往往非常之高,而且往往是参保的农民都要得到赔付。因此,只依靠农民之间筹描的这些资金,显然是难以承受赔付的需要。资金问题是制约农业相互制保险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农业相互制保险的资金有限,直接导致了农业相互制保险的保障能力弱于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

 

  四、“共保体”模式浙江省经过2年多的试点,

 

  决定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而不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该模式是全国首创,并确定在11个县率先进行试点,时间暂定3年,取得成功后将向全省推广。具体运作方式是:

 

  组织形式:“共保体”模式是指两家及两家以上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省政府授权,经营运作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按照章程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共同提供服务的保险组织形式。在“共保体”内,成员由“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组成,以商业保险运作模式,实施对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结算、风险准备金提存等,其中“首席承保人”具体负责经营。浙江目前已圈定了以承保份额最大的中国人保浙江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11家财产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

 

  理赔方式:根据浙江保监局《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试点实施方案》规定,“共保体”将根据浙江巨灾风险状况和商业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通过调整赔付方式实行有限责任赔付。当全省农业保险赔款不超过所收农业保险保费的5倍时,“共保体”按核定的赔款赔付;当保险赔款超过所收保费5倍时,则按比例赔付,由此实现最高承担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赔付责任。

 

  财政扶持方式:赔款总额超过保费2-3倍的部分,“共保体”和政府将按1:1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倍以上则以1:2比例分担。浙江决定将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财政配套。

 

  试点方案:该省在11个县市确定11个种植、养殖业品种作为试点险种,包括种植业的水稻、大棚蔬菜,西瓜、柑橘、林业,养殖业的生猪、奶牛、鸡,鸭、鹅、淡水养鱼等。每个试点县(市、区)按“1+4”模式进行试点承保,即水稻(必保)+4个品种(选择)。

 

  “共保”方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对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罕见巨灾的一种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对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但现在的问题是“共保”试点的区域太小。因为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很大,对单个投保农户来说大部分农业灾害都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因此,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必须在较大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否则大灾面前,区域小且财力弱的政府是难以兜底的。如果能在一个省(自治区)范围内实行“共保”,效果可能会更好。

 

  五、“安盟模式”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是首家进入我国农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运作模式属于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安盟公司在51i11、吉林、江苏三省开辟了农村保险市场,其特点是:

 

  险种全面:安盟三套产品包含31个险种,其中15个险种(含9个责任险条款,如农村和城市家庭保险中的个人责任险、农村旅游娱乐责任险、非房主居住房屋责任险等)为国内首创,填补了国内市场空白。另16个险种与国内相似,但保险责任范围比国内险种更广。每套产品均由一系列险种组成,涉及对被保险人“财产一责任一人身一健康”的综合保障。另外,安盟产品还对国内产品不予承保的风险以及不予承保的对象提供保障。

 

  价格低廉:牲畜死亡险是安盟成都分公司在第一阶段开办的农业险险种。与四川其他从事农业险的国内公司比较,安盟牲畜死亡险不仅针对各类养殖场,而且也针对分散、单个的农户;保险对象不仅包括猪。牛、羊等大牲畜,也包括家禽等小牲畜。

 

  “两条线”运行:一条线是销售网,一条线是技术支持网。安盟公司严格培训农村代办员,并要求代办员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还要做好本村的售后服务工作,以起到连接公司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安盟公司做小额保险,只能向规模要效益。但四川农村对安盟保险产品的需求并不大。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上半年,安盟保险成都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为68.18万元,仅占四川全省保险市场份额的万分之二。其主要原因是:在法国农业险赔付率低,政府补贴较高,但安盟进入中国,是按商业性的专业农险公司运营,政府不可能拿出钱来补贴一个外国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安盟的困境可想而知。

 

  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重在探索方法和模式,不重规模,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6.07亿元,同比增长166%,初步扭转了十年来农业保险逐年萎缩的局面。成绩来之不易,值得庆贺,但也不能过于乐观。

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在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试点中,政府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

 

  我国政府迄今并没有正式承诺给予农业保险补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似乎是准备走“以险补险”的路子,也就是准许这些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险时,也允许它们经营农村的其他财产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以这些商业性保险的盈利补贴政策性农险。

 

  在上海、浙江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业占该地区GDP的比重比较小,政府财力雄厚,无论是采用专业化农险模式,还是采用政府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政府出钱补贴不成问题,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经济发达地区的农险将迅速成长起来,下一步是如何总结经验、加强内部管理的问题。现在的难点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发展农业保险?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要在这些剩余的收入中,再分出一部分来购买费率高达6—10%的农险险种,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商业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做。

 

  如果延续商业性保险公司经办农业保险的模式,就需要相应的政府补贴。如果没有政府补贴,农业保险是难以为继的。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20世纪80年代,美国农业部以各种形式对农业灾害的补偿资金约为250亿美元,其中用于农作物保险的资金为60.4亿美金,占总支出的24.2%。2000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农业风险保障法》,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农作物保险保费的补贴比率,在75%的保障水平下,保费的补贴比率达到55%。2004年,美国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共收到保费为41.9亿美元,承保面积2.21亿英亩,赔偿责任金额446.2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达到24.8亿美元,占美国农业增加值的1g6以上。从日本的情况看,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其中水稻补贴7096(费率超过4%),旱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

 

  相比之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明显不足,其后果:一是从付费能力看,我国农户生产规模小、收入低、保费支付能力弱,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农民保费支付能力低的问题就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二是从保障程度看,由于没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障程度得不到扩大和提高。可以预见,如果没有充足的政府补贴,从长远看,无论采用上述五种农险模式中哪一种,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

 

  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依赖于政府补贴,但没有政府补贴是万万不行的。当前发展农业保险的关键是如何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这种补贴既包括硬补贴,也包括软补贴,至于“补多少”、“补给谁”、“如何补”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因此建议:

 

  一是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财政补贴是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政府信用是“金字招牌”。只要政府明确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的态度,即使不出钱,也会稳定农信公司、参保和社会投资者的信心,这对于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补贴可分为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经营主体的补贴两个层次,也可采取支持其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或购买再保险等方式。

 

  三是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税收减免。在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做应对农业大灾之补偿的积累。

 

  四是加大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五是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具体方式可采取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各类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再保险原则向基金购买再保险,分散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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