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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结构调整的瓶颈与出路
2009-9-9 8:21:47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编辑:szbx  点击:

  保险业此次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回归保障主业

  今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取得一定成效。在关注保险业已经取得进步的同时,更需要看到结构调整的基础尚不稳固,发展保障型业务困难重重。我国保险业亟须开发核心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寻求政策突破,推动发展方式切实转变。

  二十一世纪初的中国保险业先后经历过两次结构调整。

  第一次结构调整始于2004年,主题是做有盈利的业务。结构调整的原因是中国人保、中国人寿(601628)和中国平安(601318)三大保险公司寻求海外上市并获得成功,主要保险公司开始追求公司内涵价值的提升,不再片面强调保费规模。当年人身险行业保费增长速度从前五年33%的平均水平回落到10%以下。然而有盈利的业务未必可持续,未必具有核心竞争力,未必体现行业本质。比如由银行渠道和投资型险种所推动的高增长,一旦遇到经济不景气和股市下跌,盈利就会大幅萎缩。

  第二次结构调整始于2008年,主题是回归保障主业。此次结构调整源自全行业对生存之本的深刻反思,一是对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保障功能发挥不足的反思。2008年初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地震两场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业虽全力投入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为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支付赔款55亿元和10亿元,但二次保险赔付占灾害损失的比例均不到2%,远低于全球同类灾害中保险赔付超过30%的平均水平。二是对行业应对经济周期性变化能力不足的反思。2007年底以来,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在我国股票市场低迷、债券市场收益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部分公司暴露出过度依赖投资型业务以及应对经济周期时办法不多、创新不足等一系列弊端。

  回归保障主业难在何处

  回归保障主业,是我国保险业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年轻的中国保险业发展保障型业务的能力依然不足,结构调整注定任重道远,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第一,核心资源短缺制约保障型业务发展。

  在社会风险管理的大体系中,保险业从事的是人身和财产风险管理,其核心资源是数据信息和数据平台,以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等风险信息为基础,以各种预防和减少客户风险损失的手段为保证,对风险进行定价并促成以人身和财产风险为标的的交易。我国财产险业和健康险业虽然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也积聚了万亿以上的资产规模,却恰恰在上述基础资源环节发展严重滞后。

  比如,核心资源短缺导致车险业务缺乏科学的经营基础。车险市场突出的问题是“佣金战”和“价格战”,部分车险的费率一度竟然打70%的折扣,暴露出产险公司在实际用于经营核算的保险费中,分不清哪些属于风险保费,哪些属于包括佣金在内的附加费用。从车险发展的客观规律看,风险保费是经营成本的底线,在既没有风险对价关系,也没有风险保费概念的情况下,任意支付佣金自然成为恶性竞争的主要手段,似乎佣金的支付比例可以无限制增长。结果是部分财产险公司看到此类业务难以维系,转而大力发展理财型产品,到资本市场豪赌一把。车险产品缺乏科学的经营基础,原因在于全行业缺乏纯风险损失率、损失次数分布、损失金额分布等基本的精算和业务数据,尚未建成全国性的车险数据平台。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健康险领域,部分公司健康险业务尚未实现单独核算,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等行业基础数据库尚未建立,产品难以科学定价。此外,行业“医保通”结算平台仍难以实现,还无法实现对不合理诊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控制。

  第二,科学的费率监管机制尚未形成,行业恶性竞争难以根本遏制,部分保障型业务经营亏损。

  费率监管是市场行为监管的核心,是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行为的关键是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基础。保险业是经营负债的行业,行业内部竞争必须适度,因此即使在完全实行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美国,依然存在着严格的费率监管制度,以纯保费(即纯风险损失)作为行业成本和价格竞争的底线,确保各家公司适度定价和公平竞争。

  统计代理制度是财产保险费率监管机制的基石。统计代理人通过加工并提供行业性基础经验数据,为实施费率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避免了大量的监管资源耗用在单调、重复、耗时和成本昂贵的事务性工作之中。从美国和日本的经验看,美国保险服务事务所(ISO)和日本费率算定会(NLIRO)等协会类组织,承担了行业基础性精算数据和其他经验数据的统计责任。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4年确定了保险监管的三支柱,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上取得长足进步,但是在包括财产险和健康险在内的诸多领域,科学的费率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行为监管有待完善。目前,统计代理制度仍未纳入我国财产保险费率监管体系之中,费率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有待加强,防范恶性价格竞争的能力有待提高。

  第三,发展保障型产品的生态环境尚不完善。

  以巨灾保险为例,由于巨灾造成的损失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全局性,是否投保巨灾保险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个人风险选择,更是一种降低社会整体运行成本和系统性风险的要求。而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国家避险机制,仅仅依靠商业化运作还难以全面开展,因此,有必要强化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的配合,通过财政税收政策介入巨灾保险运营机制和巨灾保险基金管理机制。遗憾的是,相关政策及立法安排在我国仍处于探讨之中,短期内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很难扩大。

  以养老保险为例,对合格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是各国养老金市场发展的动力。我国的人口红利期即将消失,为了减轻未来财政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应当通过延税、减免税等优惠政策鼓励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鼓励国民为自己的退休金收入提前做好规划。但我国目前征税制度是以个人为单位,实行源泉扣缴,尚未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综合税制,对个人(或家庭)养老金账户实施税收优惠的税制基础不存在。此外,养老金市场的监管,亦面临“政出多门”所引致的各种问题。

  推动结构调整取得成效的关键

  第一,大力开发核心资源,夯实科学发展基础。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统计代理人,由协会承担起保证包括交强险在内的财产险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备的责任,尽快建立交强险业务的行业数据平台。行业数据平台的作用有三:一是为监管部门实施费率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可以促进公司理性竞争和规范经营,包括见费出单、防范假保单和假赔案、纯风险数据分析、信息系统管控、财务核算费用分摊、准备金评估、协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等。三是按时披露交强险赔付率和损失分布曲线等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推动费率监管体系改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建立统计代理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财产保险费率备案监管制度。不公平竞争、恶性杀价、变相打折是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痼疾,破坏了财产保险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也阻碍了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监管部门要明确财产保险定价应遵循的原则,以备案的方式严格指导纯保费的形成,确定并及时调整行业的纯保费基准,奠定费率市场化的科学基础,加大对恶性竞争的打击。

  第三,寻求政策支持突破,扩大保险业在国家减灾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空间。一是完善巨灾保险的制度性保障,在保险法、应急法、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强制保险、巨灾保险运营机制、巨灾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以及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作出规定。二是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最有力杠杆。建议给予团体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征税体制改革,尽快启动并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市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满足不同企业、职工的养老需求。建议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对养老金一次性领取或固定期限领取征收较高的税赋,确保公民的养老金真正用于保障养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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