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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保险商业贿赂重在治本
2011-1-13 8:40:31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szbx  点击: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市场主体、业务规模以及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功能作用等均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保险逐步走入千家万户,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然而,保险业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强调提高保险深度、扩大保险密度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既损害了行业的利益、破坏了行业的形象,又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领域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利影响,引起了保险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必须中肯地说,保险领域商业贿赂的出现、蔓延有着深刻的行业和经济社会背景。从行业自身来看,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最早、程度最高的行业,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对外开放的扩大、竞争的不断加剧,初期难免出现非理性竞争、不正当竞争甚至商业贿赂的形象,除少部分商业贿赂流入资源垄断和行政权力部门,更多的资金最终还是以“合同外利益”回到了保险消费者手中,因此最广大的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率先改革开放的主要受益者,享受了价格低廉但质量有限的保险服务。

  此外,从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看,相对滞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特殊的国情、民情,给发展初期的中国保险业提供了商业贿赂的温床,各种资源垄断和行政权力部门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受经济利益驱使或主动或诱惑,对保险业务不是雁过拔毛,就是坐收渔翁之利,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保险经营规律,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少数人因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

  商业贿赂之于市场经济之害,商业贿赂之于服务政府之害,商业贿赂之于人民群众之害,商业贿赂之于善良风俗之害,罪莫大焉。保险作为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为宗旨,以“最大诚信”为生命线的金融体系重要支柱和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方面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必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首先要出重拳、动真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调查处理涉嫌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行为,对涉嫌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保险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从重处理;对其他行业的单位,要及时移交主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其次,保险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公司治理与内控、现场检查与行政处罚、偿付能力等监管手段全力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将治理商业贿赂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力图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商业贿赂问题。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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