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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国际化:瞄准偿付能力
2005-6-3 14:46:40     来源:   编辑:rhx  点击:

    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是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内容。

    偿付能力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46年的英国。当时规定非寿险公司保险人的总资产与总负债之间的差额应高于承保保费的20%。目前,对偿付能力最具权威的解释有两个:“一是保险组织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另一个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最低标准,即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要超过其负债规模”。其实,这两个定义只是站的角度不同。前者以公司持续经营为前提,注重经营周期内的偿付风险;后者则从公司经营终止角度考虑,保证保险公司随时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四层涵义:

    (1)资本的充足性。

    即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收资本和盈余积累。这是公司偿付能力的前提。这实际是要求足额的资本注入和保持一定的盈利能力,表现为资产规模大于负债与实收资本之和,或者至少资产规模大于负债规模。

    (2)负债的合理性。

    即包括负债规模适度,保险合同责任和其它负债规模要适度,也包括负债期限结构的合理化。

    (3)准备金的充足性。

    实际是足额提取各类准备金,使之与履行赔付责任相适应。

    (4)可变现资产的充足性。

    即每个经营周期内可变现资产较赔付期望(较长时期的平均赔款预测)尚留有余地。这实质上是一个现金流预算问题。

    可以说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日常监管与管理的核心就是在每一经营周期内保持可变现资产(现金存量加收入)较实际负债(赔付预期值自留额)的充足性。

    在实际运作中,决定和影响偿付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公司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两方面。

    首先,公司内部条件和机制对偿付能力起主导作用。其中,公司原始资本额及其构成,是公司偿付能力的先天条件;经营收支和利润分配政策是偿付能力积累的决定因素。这两个环节互动影响公司的长期偿付能力。而投资策略决定资产流动性,分保机制决定公司的实际负债规模,它们是决定保险公司短期偿付能力的关键环节。有些经营政策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如投资和再保险在转移利率和支付风险的同时,又会带来新的市场风险和履约风险。所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与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机制和组织体制密切相关。

    其次,制约和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外部环境主要有五个方面:

    1.政治法律环境。

    包括国家对保险业的筹资政策、市场开放程度、财务制度、投资政策和税收制度等,其每一方面都会对公司偿付能力产生深刻影响。如国家投入直接构成偿付能力,准备金制度和税收制度直接影响偿付能力积累,投资政策决定保险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同时又影响偿付能力积累。

    2.宏观经济环境。

    包括经济增长速度、通货膨胀水平、利率和汇率水平等,主要通过刺激或制约保险需求,提高或降低资产质量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3.市场环境。

    包括市场供求状况、垄断程度和竞争机制,它主要通过制约保险公司收支状况对偿付能力产生影响,其影响是长期性的,但也可能是突发的,如市场突然疲软可能引发偿付能力危机。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市场因素的影响必然进一步增大,最终上升到主导地位。

    4.自然环境。

    主要是自然条件恶劣和自然灾害将直接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特别是巨灾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更是构成直接威胁。

    5.技术环境。

    高科技的发展一方面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提供了技术支持。

    当前,偿付能力不足是全球保险业经营和监管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仅1976年到1992年美国产险公司经营失败的就达446家。其中,80年代发生偿付危机的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就达302家,其主要原因就是偿付能力不足。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都作出不同程度的规定,并主要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来加以监管。主要法律规定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准备金制度、财务报告和检查制度、保证基金制度等等。内容涉及两方面,一是业务技术监管,包括业务范围、条款、费率、再保险和资金运用等;二是财务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准备金提存、公积金、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以及财务报告制度等,后者归纳起来主要包括资本状况、资产评估及资金运用限制、负债评估及损益表收支项目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从偿付能力的财务监管看,发达国家具有标志性的措施,一是实行实际资本净值监管,明确规定保险人的实际资本净值应当随其承保业务量的增加而增加,监管机关通过资产和负债估价确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净值;二是实行风险资本(偿付能力边际)监管,其核心就是通过考核认可资产与总风险的比例(偿付能力边际)确定监管机构的干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国际保险业出现了混业经营、跨国经营甚至是跨国兼并的发展趋势,这就给传统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挑战。针对保险的国际化经营,欧盟早在1985年颁布了“欧盟白皮书”,对各国保险监管提出了最低的协调要求。欧盟保险公计指令(对寿险和非寿险均适用)规定了欧盟内部资产和负债的报告与评估的最低标准,其目的是使各欧盟成员国的保险会计报表更具有可比性。理论界也提出了“监管统一化”和“相互认可制度”。

    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监管法规、监管体制、监管偿付能力与国际接轨,成为完善保险市场和加强保险业监管的焦点。这就需要在研究偿付能力监管与完善监管法规的同时,及早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资金运营和最低偿付能力都作了明文规定。最近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较《保险法》更进一步明确了保险监管的原则、偿付能力的涵义、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及相应的处罚规则。

    但笔者认为“规定”中的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办法尚存不足。其一,缺乏可行的资产认可和实际负债界定制度支持;其二,以时点数据作为年度监管依据,没有考虑年中现金流动和短期融资能力的影响,缺乏期中偿付能力要求;其三,没有考虑币种匹配问题;其四,没有考虑偶然年度巨灾对指标的影响;其五,对分保没有接受对象和上限要求;其六,不适应对外国保险在华分公司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从财务角度看,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运作。

    (1)建立合理的偿付能力考核指标,提高监管的可操作性。

    当前重点是完善短期偿付能力指标,包括:

    ①预期流动比例。即年末可变现资产与实际负债(自留额×上年赔付率+其他短期负债)比例,考核现时点公司偿付能力。

    ②年度业务现金流递增率。即分年计算以年初可变现资产加本年度自留实收保费除以本年度以赔款净额(扣除摊回赔款)与短期负债借方发生额之和的比例,再比较年度之间的递增率。

    ③年中现金拥有量比例。即规定年中货币资金较上年赔款的最低比率。

    其中,可变现资产目前可界定为货币资金、银行结算票据、即期应收保费、外部结算欠款、可上市交易证券等。作为制度配套,对境外分保在计算自留额时应加一个安全(放大)系数。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短期融资能力,计算可变现资产也可以考虑加一个额度。另外,应单独制定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

    (2)协调、完善财税政策和监管政策,改善国内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现状,使监管更具可行性。

    主要包括:

    ①减轻税负,增加保险公司的盈余积累,进而提高偿付能力。


    ②适应投资政策逐步放开的形势需要,提高保险公司的呆坏帐准备金提取比率,提高保险公司自身抗御金融市场风险的能力。

    ③恢复总准备金制度,在非寿险市场全面开放前,允许税前列支,以形成我国非寿险业的巨灾准备金。

    ④提高保证金提取比例,以维护非寿险市场的整体安全。

    ⑤优先开放再保险市场,加快我国再保险市场建设。

   (3)完善保险业务统计、财务会计制度,尽早与国际惯例接轨,探索适国我国国情的保险监管财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现阶段财务监管内容应当以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为重点,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和专业监督手段加强监管,以弥补缺少定量分析监管手段的不足。(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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