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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在实效
2005-7-13 15:34:53     来源:   编辑:rhx  点击:

    保险监管是项长期工作,增强保险监管实效,是保险监管工作的目标。但保险监管的资源是有限的,监管并非无所不能,而且,过度的监管会对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甚至偏离监管的根本目的。
    
    国际金融监管普遍遵循审慎监管、重点与差别监管和有效监管的原则,我国香港特区保险监管当局也提出“最大的支持,最小的干扰”监管原则。这样,就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的监管资源,在着力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上下功夫。
    
    坚持市场取向改革,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保险监管工作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应坚决放开,把该管的管好。保监会通过近一年的试点,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车险监管制度和航空意外险条款费率制度的改革,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同时,按照WTO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推进保险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并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制度。这一切,都是提高保险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取向改革,把该放开的放开,是为了把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在监管的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上来。同时,继续加强市场行为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当逐步减少以往那种大面积的专项检查,而将重点放到查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上。根据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对监管对象实行差别监管。当前应对弄虚作假、欺骗误导客户和恶性竞争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车险、航意险等险种进行重点监管。
    
    强化保险企业的自我约束。只有提高保险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保险监管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加大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控的力度,促进保险企业理性经营。偿付能力监管,不仅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只有促使各保险公司真正地重视自身的偿付能力,注重防范经营风险,才能把有些企业从“跑马占荒”、只注重追求市场份额,不顾经营风险,搞低层次价格竞争实现业务增长,引导到理性经营,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形成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并从根本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从而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其次,强化保险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市场  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市场才能有效地运行,企业也才能更好地发展。监管机构应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以贯彻《保险法》为契机,大力宣传、普及《保险法》,并尽快制定、完善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必须依法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使各保险企业自觉依法经营,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这也是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和成功的经验。第三,加大对保险企业法人机构监管,强化法人对分支机构和代理人的管理责任。企业法人应对其所属机构的经营行为负责,修订后的《保险法》也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险监管机构只有加大对保险企业法人机构的监管,强化法人对分支机构和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对查出问题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追究上级公司直至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从而促使保险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自身的管控能力,并促使各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并在聘用、培训和日常管理方面真正负起责任,切实规范代理人的市场行为。只有这样,各种违法违规市场行为才能从企业内部得到遏制,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健全风险防范体系。保险监管不仅要靠监管部门,还需要调动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与积极性,建立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
    
    继续强化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体系。一方面,应以新修订的《保险法》为根本,以保障偿付能力为核心,抓紧出台配套的监管规章、条例,如“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等。另一方面要注意完善监管方式、手段,保险监管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经济手段为辅助,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保险监管工作,为保障监管实效,可以把依法办事作为衡量监管对象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
    
    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它起着其他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上发达国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几乎随着保险业的诞生而出现,有着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还刚刚建立,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定位;二是行业协会的机构建设必须加强;三是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必须扩充并实现专业化、职能化;网是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环境下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五是需要解决行业协会经费的充足来源。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社会公众是保险的消费者或潜在的消费者,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要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动员广大保险消费者以及能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有关组织、媒体等共同参与,才能更及时、更有效地监督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一是要建立接受公众投诉的渠道,及时处理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件,从而提高公众对监管机构的认知度,通过被保险人来监督保险人的方式抑制违规行为;二是要对违法违规及欺骗误导客户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公开曝光;三是大力宣传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弘扬讲信誉、讲服务的职业道德;四是发挥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作用,增加保险在管理、业务和信用方面的透明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增强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  
    (作者单位:长沙保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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