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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事故相同赔付各异?
2005-6-8 15:43:42     来源:   编辑:rhx  点击:

  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某天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载着所有乘客的面包车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坐在前面的员工甲和员工乙受到了重伤。由于员工甲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便死亡了。而员工乙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员工甲和员工乙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单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甲死亡时二十七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乙五十二岁,患有心脏病多年,据此,保险公司结合近因原则作出了如下理赔决定:

  确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并认定员工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赔付1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其受益人。

  而员工乙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按照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核定员工乙最终死亡是由于心肌梗塞,心肌梗塞是员工乙死亡的近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发生事故,但是两个人却得到了不同的理赔支付,是什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调查的过程中运用了近因原则,判断员工甲的死亡近因是车祸,而员工乙的死亡近因是心脏病。

  由此可见,决定保险理赔的赔不赔、赔多少的关键就是保险事故的近因究竟是什么。

  [编辑点评]

  保险的近因原则是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最有影响力的原因,它是从原因发生的效果上判断而不是从时间上判断。在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保险公司对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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