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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年龄 180天至17周岁。
保险利益
  •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根据主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若每年续保成功,则该年度的保险金额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其保险金额最高可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 双倍给付
        被保险人在其就读的学校校园内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园区内,或参加其就读的学校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日常教学活动),或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烧伤或残疾,在获得主合同的给付后,可再获得同等金额的给付。

  • 意外医药补偿
        被保险人因遭遇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公司对其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在扣除100元后给付补偿金。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 月度意外残废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合同所约定的残疾,在本公司确认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月可获得残废保险金,累计给付达二百四十个月。

  • 每日住院给付
        被保险人因疾病(合同生效日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或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根据该附加合同条款的有关住院日数和给付比例的规定,给付相应补偿金予被保险人。若对于同一住院原因,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废保险金给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零。其他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三天。

  • 豁免缴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身故或发生该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残废,本公司将豁免本附加合同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其它附加于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所有附加合同应缴未缴保险费。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将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止。
    • 缴费方式 年缴。
      附加险 无。

      举例说明:
      小王为2岁的儿子小宝选择了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儿童计划。单位:元
      保障计划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计划四
      意外身故、烧伤、残废保险金给付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双倍给付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意外医药补偿
      3,000
      4,000
      5,000
      6,000
      月度意外残废保险给付
      2,500
      2,500
      2,500
      2,500
      每日住院给付
      50
      50
      50
      50
      豁免缴费保险费



      年缴保险费
      313
      348
      383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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