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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年龄 |
无限制 |
| 保险利益 |
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以及在该航班机票上所载明的有效起飞时间前两小时内或该航班实际到达目的港后两小时内因遭遇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可获得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附加意外伤害医药补偿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踏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遭遇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附加住院给付收入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踏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遭遇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所致伤害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给付金额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最高以180天为限。 |
| 缴费方式 |
固定费率(88元) |
| 附加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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