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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车辆互碰处理办法出台
2007-2-6 10:01:48     来源:苏州保险协会   编辑:szbx  点击:

    为更好的服务于客户,增进公司之间的协作,使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理赔衔接通畅,确保全面贯彻落实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2006年12月26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召集16家财产险公司理赔负责人共同商定交强险车辆互碰处理有关事宜,集行业力量,聚众司之智,联合推出《苏州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车辆互碰处理办法》,并自2007年1月15日正式实施。
 
苏州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车辆互碰处理办法
 
    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条例等规定,为确保交强险试行顺利实施,更好的服务于客户、增进公司之间的协作,使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理赔的衔接通畅,苏州各产险公司共同商定“苏州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车辆互碰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成立“苏州市机动车交强险理赔处理执行小组”(见附件1),组长由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公司车险理赔负责人和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
二、操作办法
(一)必备条件
1、甲乙双方事故,并按法律法规处理的;
2、甲方全责,且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均在一家保险公司保险;
3、乙方无责,有交强险。
(二)理赔流程
1、甲方保险公司定损,乙方保险公司认可甲方定损金额。
2、首先乙方被保险人向乙方保险人索赔,如果乙方被保险人不去的,甲方被保险人或当事人携带相关索赔资料和乙方被保险人授权书(见附件2)到乙方保险公司办理乙方交强险索赔。
3、甲方车辆损失在甲方商业车损险项下直接扣除应由乙方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的金额(≤400元)后赔付。
4、甲方保险公司接到甲方当事人报案后,并确认乙方已投保交强险的,接报案人员应提醒报案人,告知乙方当事人向乙方保险公司报交强险的报案。
5、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在双方定损单上填写乙方车辆交强险保单号和报案号。
6、甲方保险公司在向甲方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人支付赔款前,还需向甲方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交至乙方保险公司并详细填写统一格式的材料交接单(见附件3),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甲方保险公司理赔专用章(见附件4)。
7、乙方保险公司在接到甲方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后,以甲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准,为索赔人办理理赔手续。
8、若甲乙双方为主次责任,原则上以主要责任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为主。若次要责任方损失超过主要责任方损失,或定损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则主要责任方保险公司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定损。
9、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对甲乙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出具定损单和查勘记录。
10、在任何环节、发生任何问题、造成疑义的,需上报交强险理赔处理执行小组,由交强险理赔处理执行小组负责沟通、协调、处理。

三、违规处罚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过程中有严重违反理赔规定、定损标准和本“办法”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经执行小组查实后,提出“违约处罚及整改通知书”。违约公司或违约个人在一周内提交整改报告,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划入协会指定帐户。

四、附则
1、各产险公司应有一个交强险理赔部门,负责协调有关交强险理赔事务,其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向社会公示。
2、各产险公司应统一理赔专用章,并在行业内公示。
3、各公司要加强定损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定损员业务技能,服务质量,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4、凡在苏州经营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新开业的公司,在经保险监督机构批准之日起应执行本办法。
5、本办法适用范围苏州市全辖各财产保险机构,解释权为“机动车交强险理赔处理执行小组”。
6、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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