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
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
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计划》包含身故保险金、年金、满期金和现金红利等保险利益,让您在获得充分风险保障的同时,有效的积累资金以补充家庭所需,为未来的事业发展、退休养老等做好准备。
产品基本特征
分红保险是客户享有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盈余分配权的一类保险产品。本公司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主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各保单年度的红利分配金额,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公司一般每年宣布一次红利分配方案,并将每张保单的红利金额通过《分红业绩报告》通知客户。
保单特色
短期缴费,逐年返还
只需付费8年,即可逐年领取生存现金直到88岁。
生存现金,生活无忧
在您65岁、70岁、75岁时,高额生存现金可以保证您的生活品质。
红利相随,锦上添花
保单红利能够有效的充实保障,领取红利助您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身故保障,全残豁免
周到的身故和全残保障,在不幸发生时让您有备无患。
满期给付,安享晚年
在您88岁时给付满期金,晚年时光安逸无忧。
注:岁是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65岁、70岁、75岁及88岁都是指被保险人年满65岁、70岁、75岁及88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是指被保险人65岁、70岁、75岁及88岁生日。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主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生存现金时,该附加合同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主合同停止给付生存现金时止。每年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主合同当年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乘以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比,如下列公式所示:
在给付全残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身故给付金额为零;在其他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
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该附加合同的付费期内全残,除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因附加《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而予以豁免外,投保人仍需继续支付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直至该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或付费期结束(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豁免保险费(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及《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始产生效力)及该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的付费期满。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该附加合同效力自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及该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来源
红利主要来源于三差,即死差、费差和利差。利差是本公司预定投资收益率和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死差是预定死亡率和实际死亡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费差是本公司预定费用率和实际费用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
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主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领取人为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分红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分红险的投资遵循安全与收益并重的原则。一方面,本公司通过合理配置资产确保保险资金能够产生长期、充足、持续稳定的收益,用于支付本公司承诺给客户的各种保险利益;另一方面,我们还遵循投资分散化的原则,密切关注投资环境以控制和分散投资风险,充分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分红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和金融机构存款、债券回购、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商业票据、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股票、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境外投资。
红利分配政策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影响红利水平的因素可能包括分红保险业务的投资表现、赔付情况、分红保险业务所产生或分摊的费用等。本公司在决定红利分配时还会综合考虑保单持有人对于红利分配的合理预期、分红账户未来长期的盈利情况等,以维持红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各年度红利因市场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起伏。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本公司每年向客户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责任免除
《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该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该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该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利益演示
投保示例
我们以客户张先生为例:张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计划》,包含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每年25,360元,付费8年;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每年460元,付费8年;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费每年52元,付费7年。张先生合计支付保险费206,924元。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项中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万一张先生在65岁前不幸全残,在全残持续期内,每年可以获得全残保险金,且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的保险费可豁免至付费期满。
主要保险利益演示 (人民币元)
- 利益演示表所列的保险费仅为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费。
- 除被保险人年龄、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为保单年度初的数值外,其他各项均为保单年度末的数值,其中保证利益的退保金包含当期的“生存现金/年金/满期金”,“生存现金/年金/满期金”需在该保险单年度结束后给付。
- “累计生存现金/年金/满期金”假设为所有的“生存现金/年金/满期金”均按合同约定时间领取的情形。
- 若当年度已领取“生存现金/年金/满期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退保金时会进行相应扣除。
犹豫期及解除合同(退保)
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有权以任何理由将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合同,本公司退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在犹豫期后,如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退保),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