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释义四)申请人(释义五)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释义六)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释义七)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释义八)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释义九))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释义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给付金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四)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五);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