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方案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时间:2007-8-5,浏览:739
- 方案分类:重疾保险适合群体:
- 投保范围:0到50 缴费方式:20年缴
 |
承保年龄 |
18-55岁(缴费20年);18-50岁(缴费至59岁) |
保险利益 |
本公司仅对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且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未曾提交重大疾病保险金索赔申请的,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将不再接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索赔申请。
1、身故保险金 1、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主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2、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身故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主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120%)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注: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若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大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则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零。
2、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前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终止(主合同亦随之终止)。 2、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或以后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120%)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终止(主合同亦随之终止)。 3、 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注:《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附加合同包含的27项重大疾病及手术如下: 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暴发性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失语、中风、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外科手术、主动脉外科手术、心瓣膜手术、重要器官移植手术、失明、失聪、严重烧伤、肌营养不良症、瘫痪、阿耳茨海默氏症、良性脑肿瘤、重型脑损伤、细菌性脑脊髓膜炎、植物人、帕金森氏症、多样性硬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肝病末期、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具体定义请详见附加合同条款。
3、豁免保险费 在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残废并在残废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满期金 在主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主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终止。
|
缴费方式 |
缴费20年、缴至59岁 | |
详情请咨询:13913204558/55524376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