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方案 保监会规范快速返还型产品即将停售,请需要了解的尽快咨询!
  • 福满一生分红保险时间:2011-8-9,浏览:1138
  • 方案分类:分红保险适合群体:三口之家
  • 投保范围:0到55缴费方式:5年缴,10年缴
  • 产品简介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一年一返还,即交即领,多重领取,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享受红利分配,享有高额保障,保您福满一生。

    产品特色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年交。
    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您可以致电中国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9,向客户服务人员咨询。

    

    投保示例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00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92954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即交即领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18590.8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二、福寿年龄自由选择
    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三、多重领取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8590.8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四、全面保障倍加呵护
    张先生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50000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张先生若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给付185908元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张先生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张先生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张先生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743632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示意图例
    利益演示
     

    了解详细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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