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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时间:2012-3-31,浏览:1696
  • 方案分类:分红保险适合群体:各年龄段
  • 投保范围:0到50缴费方式:10年缴,15年缴,20年缴,分期年缴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示例

     

      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有社保,考虑增加自己的健康保障和未来养老费用的储备,拓宽低风险投资渠道。

      投保方案

      参加国寿瑞鑫保障计划(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选择十年期交费,每年交纳保费24,880元,基本保额10万。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8,000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30万,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示意图例

      上述红利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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