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
1.生命保障
疾病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3。
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2;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2。
2.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附加合 同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3.收益保障
满期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交费期间(年数)。
周年红利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主合同的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