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在福禄双喜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双喜生存金转入瑞盈万能帐户,就可以享受福禄双喜红利累积生息帐户和生存金万能帐户。
客户同时投保福禄双喜和瑞盈万能,在福禄双喜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双喜生存金转入瑞盈万能帐户,将拥有福禄双喜产品的保障以及万能产品保障双重保障;生存金、生存金万能运作以及红利累积生息,三次增值实现财务快速积累。
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帐户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保险合同期满,公司除了将福禄双喜所交保费返还客户外,还将瑞盈万能帐户余额给付客户,开启财富之门,畅享至尊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