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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特种保险条款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本保险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被保险人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投保,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灾 害 损 失 险

第一条  保险财产范围

凡是座落、存放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以向本公司投保:

一、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

(二)存放于室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1、衣服、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材料;

2、农村家庭的非动力农具、工具和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二、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一、金银及制品、首饰、珠宝及制品、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以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

三、生产营业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

四、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五、各种机动及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不属于本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龙卷风;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它建筑物体的倒塌;

四、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被保险人的自身行为或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或部件的损毁;

五、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简易材料搭建的简陋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阳台、天井及简陋屋棚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的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盗  窃  险

第五条  保险财产范围

与灾害损失险的保险财产范围相同。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保险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以及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所致损失在三个月以上。

第七条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因房屋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 险 期 限

第八条  保险期限定为一年,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廿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 险 金 额

第九条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按投保险别分别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保  险  费

第十条  依照本公司规定的费率规章计算确定。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财产的安全,并按照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灾、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单所载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存放地址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盗窃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及通知本公司。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赔 偿 处 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赔偿申请单、损失清单、发票和其他有关单证,以及公安部门和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承保不同险别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当时市场国家牌价,并根据新旧程度按本公司规定的折旧标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同一保险财产另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则按本公司承保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对于灾害损失险中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亦以不超过该险别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八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保险财产被盗由本公司支付赔款后,如破案追回,应当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本公司,本公司对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以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加以批注,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果赔偿金额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书面提出要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有制造假案、虚报损失和领回破案追回财产隐匿不告等故意行为和欺骗行为,本公司一经查实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或者六个月内不提供本条款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保 险 仲 裁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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