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终止。
2、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1)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生存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20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给付生日祝贺金,首次为保险金额的2%,以后每次在上次给付的基础上增加保险金额的3%。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60、70、8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人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50%、80%给付祝寿金。
投保举例
6周岁女孩,投保20份长虹两全,选择20年缴,保险1800元/年,基本保额2万元。
一、生存祝贺金
(一)
年龄(周岁) |
9周岁 |
12周岁 |
15周岁 |
18周岁 |
21周岁 |
24周岁 |
金额 |
400元 |
1000元 |
1600元 |
2200元 |
2800元 |
3400元 |
(二)60周岁时领取4000元,70周岁时领取10000元,80周岁时领取16000元。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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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内 |
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 |
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及以后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60,000元 |
60,000元 |
40,000元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2000元+1800元 |
60,000元 |
40,000元 |
三、重疾提前给付: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70周岁前为30,000元,70周岁后为20,000元。
四、终身分红:保险公司根据每年经营状况进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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