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外事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因素所导致的伤害。
2. 特定意外事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警时而遭受的伤害。
3. 疾病:于相关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给付(ADD)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保险金额的赔偿。
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附加以下各附加合同的保险利益:
·双倍给付附加合同(DI)
若被保险人身故、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由特定意外事故导致,则所获上述赔偿金额增加一倍。
·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加合同(AMR)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医药费用开支,将按实际医药费用获得补偿,每次意外伤害,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附加住院给付收入保障(HI)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医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日数获得给付,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可达180天。
·附加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ICU)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将按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获得给付, 每次入住给付日数最高可达180 天。
· 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障(SB)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进行手术治疗,将按实际手术费用获得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障(HR)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医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费用获得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