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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时间:2010-8-31,浏览:580
  • 方案分类:建筑工程保险适合群体:
  • 投保范围:缴费方式:
  • 本条款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一、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建筑或安装工程保险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三)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依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责任免除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等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合同主险项下或《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条款》项下或本应在这两项保险项下予以负责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物质损失和责任;
    3、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1)建设单位、承包人或其它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建设单位、承包人或其它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的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它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5)渗漏、污染或玷污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6)罚款、处罚、违约金及违约造成其它人的损失、惩罚性的损失、违反或不履行工程合约引起的任何损失。
    (四)保险合同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赔偿处理
    (一)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对于第三者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应及时核定与赔付。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条款
    本条款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施工用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
    (五)碰撞、倾覆;
    (六)操作人员的疏忽、过失。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水箱、水管自然爆裂;
    (三)保险机器设备的机械性或电器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它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或冷却剂等直接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四)置换的零件或配件包括钻、锥、刀具或其它切割的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的接头或衬垫等的毁损或灭失,但与机器设备本体同时所受的毁损或灭失不在此限;
    (五)燃料、触媒、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毁损或灭失;
    (六)因锅炉或压力容器内部蒸汽或流体压力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雇人明知或应该知道保险机器设备的暇疵、缺陷或其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八)机器设备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依法或依约应负责赔偿的毁损或灭失;
    (九)任何维护或保养费用;
    (十)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或附带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一)保险合同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一)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作为保险金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厂牌、同型号、同性能、同负载的或相类似的新机器、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二)投保本保险的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必须在清单上列明名称、型号、类别、金额。
    四、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保险人享有选择是否接受受损保险机器设备残余部分的权利。若保险人不接受受损机器设备残余部分,则按照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赔偿;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保险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以不超过受损的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五)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五、其它事项
    本条款保险期间一般为12个月或以明细表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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