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方案 2012年欢迎有意者加入本公司 待遇优厚
  • 家庭财产保险时间:2007-6-2,浏览:667
  • 方案分类:家庭财产保险适合群体:
  • 投保范围:缴费方式:一次性缴
  •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银复[1996]18号)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俱、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相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 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
    第六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 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庭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保监会备案号:兵保[2002]77号)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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