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亮点:
投保年龄
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7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四)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000元,6000元起交,交费期间为10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示例
李女士为刚出生满月的女儿选择“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每年存入保险费6000元,年限选择存10年,总存入6万元。
1.累积生存金:若被保险人每2周年仍生存,可领取生存金1800元,若生存金都不领取,则生存金复利生息,按照中档利率3%测算,至18周岁时累积生存金总共可领20762元,生存总利益为82516元,若一直不领,到75周岁满期时累积生存金达到300855元,生存总利益为538176元。
2.浮动分红:在拥有保障的同时享受公司带来的经营成果,以中档分红测算,至18周岁时已达14516元,若不领取,至60周岁时累积分红已达136907元,至75周岁满期时已达237321元。
3.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保额自动调整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即90000元,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至75周岁之间因疾病身故,则赔付90000元。
4.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意外保额自动调整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即180000元,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至75周岁之间因意外身故,则赔付180000元。
此产品可附加各种住院医疗险,意外医疗险以及豁免等各种附加险,充分满足您多方面的需求。
注:
1.以上举例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2.上述生存保险金,累积生存金,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退保金)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3.各保单年度除年交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和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4.以上生存总利益指累积生存金+现金价值+中档累积红利(假设累积生息利率为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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