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方案 中国人寿核心产品“康宁终身”全面升级,40种大病、10种常见重疾全覆盖,保费微调,本月核保宽松。敬请关注!电询:13913189831
  •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时间:2012-3-28,浏览:1266
  • 方案分类:重疾保险适合群体:各年龄段
  • 投保范围:0到65缴费方式:5年缴,10年缴,30年缴,灵活多样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周岁,投保10万元保险金额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6,500元,可获得如下收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利益演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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