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存现金部分(保证利益):
当孩子15、16、17岁时,每年可以领取10,000元作为生存现金,可用于每年的教育费用;当孩子18、19、20、21岁时,每年可以领取20,000元作为生存现金,可用于每年的教育费用;在孩子25岁到60岁期间,每五年领取一次生存现金15,000元,30岁时可领取【150,000(5年1次)+20,000】元的生存现金。
以上领取的生存现金共计250,000元。
二、满期金部分(保证利益):
孩子年满60岁时,可以领取满期金100,000元,可用于孩子的养老。
三、增值红利部分(非保证利益):
假设生存现金不领取的话,在60岁时,可获得的增值红利累计是(可用于孩子的养老):低档:683,753元;中档:998,469元;高档:1,505,449元;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保险金按照下面两者中取大:
A.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B.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18周岁后身故,保险金按照下面三者中取最大:
A.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B.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C.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满期后购买年金产品的选择权
合同满期时,被保险人可一次性领取全部满期金,或书面申请购买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年金产品。经本公司同意后,满期金可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购买年金产品,本公司将按该年金产品的约定给付年金。
六、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 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缴未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投保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2. 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应缴未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最后,这款计划还可以附加儿童的意外险、重疾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