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原告周某驾驶面包车载许某等五名同乡一起去山东务工,在沿青银高速公路上,因车辆失控撞向中央护栏左侧翻,乘车人许某被该面包车压住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高速公路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经调解,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由原告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同时因原告于2011年6月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便找被告索赔,被告认为许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所以拒绝理赔,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保险款1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涉案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此事实并不影响受害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相对的概念,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死者许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属“车上人员”,但车辆侧翻将许某甩出车外,被涉案保险车辆压住受伤致死。此时,其身份随着时空的变化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相对于该车其已成为“第三者”。故被告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最后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