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王小姐在本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3万元的健康险,另外附加了意外伤害保险5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2万元。2005年4月份,单位派王小姐驻深圳进行项目考察和论证。等王小姐从外地出差回来后,时间就已经到了2005年6月份,此时的她才想起———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已经超过了保单的60天宽限期,而由于帐户中的资金不够,保险公司不能够及时划款,导致其保险合同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处于一种失效状态。
无奈,王小姐只有带上本人的身份证、保险合同、以往的保费收据等资料来到该保险公司要求办理复效。
而与此相反的是,张先生在2003年1月份购买的保单,由于个人经济状况,一直到2005年5月份才缴纳保费,保单虽然也超过了宽限期的60天,但保单却仍然有效。为何同样超过宽限期没有缴纳保费,却遭遇了二种不同的结果呢?
事实上在购买保险时,张先生的保单启用了“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而王小姐在该条款中选择了“否”。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是保险条款中的一项约定,一般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是否采用。该条款的作用主要是,若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费,则保险公司自动用该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垫缴保费,直至将保单现金价值用完为止。在垫缴保费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单现金价值垫付保费使用完毕后,保险合同终止,保单也不再具有现金价值。在垫缴保费期间,投保人可以补缴保费及利息,使合同按原条件执行,不致提前终止,也无需办理复效手续。
因此,市民在购买长期寿险的时候,不妨选择自动垫缴条款,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忘记缴纳保费而影响保单的效力。
作者:范瑶 锦英保险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