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份,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金向南昌市民王先生推销99鸿福终身保险。小金当时告诉王先生,这项保险正在促销期,若在活动期间购买,将可享受8%的年复利优惠条款。
几天后,被说动心的王先生就通过小金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王先生每过3年可领取保险全额的10%的生存保险金,但却没有提到业务员多番宣传的年复利8%的优惠条款,王先生当时也没想太多。到了2001年,王先生到保险公司查询生存保险金时,才发现业务员所宣传的优惠竟然没有兑现。他找到保险公司交涉,但无结果。
王先生于去年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业务员所宣传的内容给自己支付保险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金是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其在推销保险过程中的言行应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含8%年复利优惠条款。
保险公司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感到委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6日,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所谓的优惠条款。虽然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曾提出优惠款项,但王先生对保险合同却没有提出异议。所以,王先生主张其享有优惠条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1997年10月份,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金向南昌市民王先生推销99鸿福终身保险。小金当时告诉王先生,这项保险正在促销期,若在活动期间购买,将可享受8%的年复利优惠条款。
几天后,被说动心的王先生就通过小金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王先生每过3年可领取保险全额的10%的生存保险金,但却没有提到业务员多番宣传的年复利8%的优惠条款,王先生当时也没想太多。到了2001年,王先生到保险公司查询生存保险金时,才发现业务员所宣传的优惠竟然没有兑现。他找到保险公司交涉,但无结果。
王先生于去年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业务员所宣传的内容给自己支付保险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金是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其在推销保险过程中的言行应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含8%年复利优惠条款。
保险公司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感到委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6日,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所谓的优惠条款。虽然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曾提出优惠款项,但王先生对保险合同却没有提出异议。所以,王先生主张其享有优惠条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1997年10月份,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金向南昌市民王先生推销99鸿福终身保险。小金当时告诉王先生,这项保险正在促销期,若在活动期间购买,将可享受8%的年复利优惠条款。
几天后,被说动心的王先生就通过小金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王先生每过3年可领取保险全额的10%的生存保险金,但却没有提到业务员多番宣传的年复利8%的优惠条款,王先生当时也没想太多。到了2001年,王先生到保险公司查询生存保险金时,才发现业务员所宣传的优惠竟然没有兑现。他找到保险公司交涉,但无结果。
王先生于去年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业务员所宣传的内容给自己支付保险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金是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其在推销保险过程中的言行应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含8%年复利优惠条款。
保险公司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感到委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6日,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所谓的优惠条款。虽然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曾提出优惠款项,但王先生对保险合同却没有提出异议。所以,王先生主张其享有优惠条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1997年10月份,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金向南昌市民王先生推销99鸿福终身保险。小金当时告诉王先生,这项保险正在促销期,若在活动期间购买,将可享受8%的年复利优惠条款。
几天后,被说动心的王先生就通过小金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王先生每过3年可领取保险全额的10%的生存保险金,但却没有提到业务员多番宣传的年复利8%的优惠条款,王先生当时也没想太多。到了2001年,王先生到保险公司查询生存保险金时,才发现业务员所宣传的优惠竟然没有兑现。他找到保险公司交涉,但无结果。
王先生于去年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业务员所宣传的内容给自己支付保险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金是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其在推销保险过程中的言行应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含8%年复利优惠条款。
保险公司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感到委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6日,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所谓的优惠条款。虽然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曾提出优惠款项,但王先生对保险合同却没有提出异议。所以,王先生主张其享有优惠条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1997年10月份,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金向南昌市民王先生推销99鸿福终身保险。小金当时告诉王先生,这项保险正在促销期,若在活动期间购买,将可享受8%的年复利优惠条款。
几天后,被说动心的王先生就通过小金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王先生每过3年可领取保险全额的10%的生存保险金,但却没有提到业务员多番宣传的年复利8%的优惠条款,王先生当时也没想太多。到了2001年,王先生到保险公司查询生存保险金时,才发现业务员所宣传的优惠竟然没有兑现。他找到保险公司交涉,但无结果。
王先生于去年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业务员所宣传的内容给自己支付保险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金是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其在推销保险过程中的言行应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含8%年复利优惠条款。
保险公司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感到委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6日,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所谓的优惠条款。虽然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曾提出优惠款项,但王先生对保险合同却没有提出异议。所以,王先生主张其享有优惠条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