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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行规有悖新交法
2005-4-19 10:46:33 来源:信息时报 编辑:rhx 点击:
保险合同约定得明明白白:事故车如未通过年审,承保了该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新交法则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损害事实,保险公司就应依照新交法第76条的规定,在第三者责任产生的保险限额内担责。保险业界做法与新交法矛盾,法院应依合同判,还是依法判?昨日,为纪念新交法实施一周年,白云法院公布了一宗适用新交法判决的典型案例。
4月13日上午,针对白云区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不少代表提出希望法院大力开展法制宣传的意见,白云法院特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将近1周年之际,挑选了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向媒体公布,以案说法。
市民吴某穿行白云区一人行横道时,被一辆小客车撞伤。治疗鉴定后,吴某的伤势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拿着交警认定,吴某将潘某诉至白云区法院,要求司机潘某、小客车车主罗某及承保该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事故损失7.06万元。
去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对事故车辆承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能否被列为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也是社会上争议较多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本案中,被告的保险公司提出,事故车辆未通过年审,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业界的惯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一旦发生损害事实,保险公司就应依照新交法第76条的规定,在第三者责任产生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根据新交法这一规定,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吴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636.77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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