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几年来,私家车正进入寻常百姓家,车主在买车的同时必须购买国家强制的第三者责任险,然而记者在采访了大量的私家车主和出租车司机后发现,大部分的车主只知道购买了保险后,出了事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但在出险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又不给予赔付等问题车主都不甚明了,因为保险多由保险兼业机构代办或由公司统一办理的。为了维护车险市场正常秩序和给予消费者更多的知情权及选择权,2004年2月起,福建的泉州和福州两地,根据兄弟省市的经验,由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先后实行“新车集中保险”,即将新车保险业务由代理改为直销,各产险公司在交管所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消费者在此可以咨询、对比和选择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两地实行“新车集中保险”之初,受到了各界的关注和议论,本报曾对此作过深入报道。目前“新车集中保险”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已经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不久前,记者得到消息,在厦门坊间传出微词,有的公然提出“新车集中保险”涉嫌“垄断”,对其合法存在的正当性提出质疑。记者带者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市场催生新车集中承保
车险市场本来是一个非常单纯的市场,保险公司出售产品,消费者购买产品。尔后,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车商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开始进入车险销售市场,并把保险作为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而消费者为了方便,也乐意委托车商为其代办车险产品。其中,国家财政部规定保险公司最高佣金不得超过8%,而前两年,各保险公司为了招揽业务,车商为了拿到更多的佣金,这一数字曾在暗中提高到了3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40-50%,整个车险市场也陷入了混乱的无序竞争。
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保险教研室主任阚小冬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这一过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车商的行为“无可厚非”,主要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目前我们的保险公司还是以保费论英雄,因此一些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为了占据市场,收揽保费,就无限制降费,提高佣金,形成了不计成本的竞争,扰乱了整个市场的秩序。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个人乱中渔利。”阚教授分析,保险公司的自乱阵脚给予了车商的可乘之机。
保险公司车险保费收入的应用主要分两大块,纯损失率和费用,其中纯损失率的设定主要参考市场赔付情况,大概占保费的50%左右,是不能动的。费用主要包括上缴的税费和保险公司给代理商的佣金及其他办公费用等,如果给代理商的佣金过高,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就难以为继。而车险占据了产险公司业务的60%以上,再加上现在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开发又比较困难,保险公司只能在现有的一些险种中做文章,因此,恶性手续费的竞争最终让产险公司尝够了苦果,不得不坐下来寻求一条规范市场经营的出路。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人出面进行协调,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自律的组织,自然而然成为了最适当的角色,因为它有着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义不容辞的责任,阚教授说。
福建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福建保险行业协会的牵头下,我省泉州和福州于2004年2月和6月起,先后实行“新车集中保险”,将新车保险业务由代理改为直销,此举旨在遏制新车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车集中保险”合法合规
但是,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组织,并不具备经营主体的资格,那么,由它牵头,实行“新车集中承保”,其合法性到底如何?
对此阚小冬认为,这主要是对新车集中保险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她说,协会是一个自律的组织,“新车集中保险”是由协会牵头,而不是协会自办经营实体,协会只是为各家产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经营的场所,“中心”经营的主体是各家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营销服务部,因此经营的主体是保险公司而不是行业协会,从这一点来看,实行“新车集中承保”是合法合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正是实行新车集中保险的法律依据,我省泉州、福州等地实行“新车集中保险”,正是为了配合《道路交通法》的出台,更好地为车主提供保险配套服务。他表示,“我省泉州、福州实行新车集中保险,就是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先后推出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不得不这样做的。因为,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自身经营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不但关系到客户的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对‘暗箱操作’、‘高返还’等‘痼疾’不作彻底整治,既有可能毁掉一批工作人员,又有可能酿成系统性风险,后果不堪设想。轻者导致车险业务萎缩,保险公司被迫放弃车险业务,保户的保险需求无法满足;重者导致保险公司‘倒闭’,影响社会稳定、安定。所以,实行‘新车集中保险’,在目前条件下,可说是一种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选择。”
集中承保不是垄断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新车集中保险”,不存在涉嫌“垄断”。我省泉州、福州实行新车集中保险,是将新车保险业务由代理改为直销,由多点分散承保改为同地集中保险,由客户自主选择投保公司与产品。为车主提供报牌、保险“一条龙”服务。“新车集中保险”,对于各保险公司来说,既是销售自己产品的服务平台,更是展示自己综合实力的舞台。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实行“新车集中保险”,它本身不是经营实体,而只是提供经营场所,不具备垄断的主体资格。
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保险教研室主任阚小冬教授分析认为,一方面,保险公司采取何种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是代理还是直销都是保险公司的自主行为,因此在销售环节上,无垄断可言;另一方面,在“中心”开展新车保险业务的单位,是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登记的各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所有符合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在此销售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由各公司自主开发的个性化条款和差异化费率,客户可以自由选择公司和产品,所以在保险公司内部没有所谓的“价格同盟”问题,也就谈不上垄断。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该人士说,服务模式的创新,取决于服务观念的更新,服务水平的提升。在“车险超市”里,昔日的“暗箱操作”变成了如今的阳光作业,昔日的“高返还”低层次“价格战”,变成了如今的产品、服务、实力、品牌的“整体战”。这是泉州、福州等地实行新车集中保险以来,有目共睹的客观存在。从2004年2月以来,泉州、福州两地已为56998台新车办理了保险,赢得了众多消费者的欢迎。
更好保障消费者利益
因为交管所离市区路程较远,所以,如果特地去那里办理新车保险,对消费者来说可能多少会有些不便。但阚小冬教授认为,首先,消费者到车管所报牌是必须要去的,而车辆办理三者险是法定的,所以,选择在交管所销售其它车险产品,从总体而言,消费者应该还是可以接受的。而从长远来看,这正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根本权益。
她分析,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企业是肯定不能做“赔本”的买卖,如果按照以往的市场恶性竞争,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大量增加,就会导致保险产品费率的提升,或者保险公司就会停售相关的保险产品,这样一来,受害的最终还是消费者自身。另一方面,消费者亲自去办理保险产品,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明确了解自己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障,及出险后如何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等问题,这对消费者而言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关系到的是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人士表示,重视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损害,这是新车集中承保运作中,考虑与处理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实行新车集中保险,不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造成损害,反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充分的保障:过去,消费者只能够了解到个别公司的条款与费率,现在,消费者可以货比多家、精挑细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与产品,有了更多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除国家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外,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其他主险与附加险;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和其它事项;消费者可在投保时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或者诉讼。
该人士还称,如果有人违背客户意愿,强制要求消费者在某家保险公司投保,这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保险监管机关或保险行业协会举报,一经查实,一定会受到严肃处理。而妥善办理投保手续,只是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方面。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协会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督促搞好新车保险的工作上。最近,福建保监局、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同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交警支队,正式出台了《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简化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程序,对缓解交通压力、方便消费者,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保险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需要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相关的扶持,甚至是来自政府适度的扶持。特别是责任险,新车保险主要也是指第三者责任险,通过商业运作可以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阚小冬说,而新车集中承保正是为给车险市场创造一个规范的竞争环境,但它不是完全成熟的市场化产物,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治理效果的显现,终究会完成其“使命”,也将随着市场的规范与成熟而被其他的方式所取代。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人士表示,“新车集中保险”还是一个新事物,难免有其不足与局限性,在实践中他们一定会虚心听取各方意见,注意不断改进与完善。 (尹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