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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中国保险业回眸(上)
2005-12-30 23:30:26     来源:中国保险报   编辑:szbx  点击:

  2005年中国保险业发生了不少事情,回眸即将走过的这一年,梳理记忆中的点滴片断,也许能总结出一些可供来年发展参考的东西。

  我记忆中印象较为深刻的2005年的保险事件有八件,可分为两组:一组主要是保险业内部事件;另一组则不局限于保险业内部。

  第一组即保险业内部事件有:

  1月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施行、3月份中意人寿200亿元团险大单、11月份《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颁布和12月份新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颁布。

  第二组即“内外相连”事件,我印象较深的有:

  1月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颁布、2月份保险资金实质性直接入市、8月份企业年金市场大门初启、12月份信保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出炉。

  这几个事件不是孤立个案,它们的背后蕴含着更深一层的缘由、寓意或背景。第一组的四个事件和第二组的四个事件分别代表中国保险业当前或长期面临的需要很好处理的四个内部关系和四个外部关系,四个内部关系是:公司退出与消费者保障、中资与外资、产品个性化与标准化、费率市场化与偿付能力监管,四个外部关系是:商业保险与国家强制保险、保险业与资本市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保险与对外贸易投资。

  我们先谈谈第一组的四个内部关系。

  公司退出与消费者保障。

  过去中国的保险公司是不太可能破产或被撤销的,因为没有合理的市场退出安排,2005年之后不一样了,因为随着《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保险市场的退出安排基本就绪。过去几年中国金融总体形势稳定,但我们为之付出的代价也极其高昂,并且这种所谓的稳定还是暂时和脆弱的。2005年中央已经下定决心要在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金融领域建立最后的保障机制,保险业的保险保障基金、证券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已经建立,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也箭在弦上。建立这种最后保障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如果长期靠政府救济,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公众的心理负担总有一天将承受不了,严重的话甚至可能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崩盘”。从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设计理念看,应该说在公司退出和消费者保障之间达成了较好的平衡。一方面允许不合格的公司退出市场;另一方面通过全行业积累的保险保障基金对消费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有限保障。

  中资与外资。

  2004年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市场份额为2.3%,预计2005年将达到7%—8%。谈到2005年外资的市场份额时,人们往往会用这样的表述,“如果抛开中意人寿200亿元团险大单,外资份额与去年差别不大”。但是以后的市场现实将系统性地偏离这个假设,咱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外资开放比较早的地区如上海,2004年外资份额已经达到15%;而且如果将中资保险公司中的外资参股部分考虑在内,那么即使从全国范围看,外资份额也早已远远超过2.3%,而是达到了25%的可观规模。随着2004年底对外资经营限制的进一步放松,经过几年的蓄势待发,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开始逐渐显现,中资与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产品个性化与标准化。

  过去,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产品基本都使用统颁条款,产品千篇一律,缺乏个性,不能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今天,我们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产品异彩纷呈,但是消费者如坠五里云雾,不知所购产品到底提供什么保障。比如,同样是购买车险,消费者往往只知道简单地比较价格,而不知道各家公司的条款之间存在多大差异,难怪有人说保险产品条款中暗含许多玄机。我们没有权利要求消费者对各家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进行详尽细致的比较,否则市场交易成本就太高了。回顾保险业发展历史,我们发现,早期保险产品经过了一个从各自设计向“标准保单”的发展阶段,应该说“标准保单”是保险业发展的一大进步,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减少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误解方面功不可没。当然绝对意义上的“标准保单”(如几年前中国的保险统颁条款)是有其严重缺限的,现在应当提倡的是标准化基础上的个性化保单,其含义是,监管机构颁布相关保险产品的最低标准,如凡是车险保单,都应该提供哪些基本保障,凡是人身意外险保单,都应该提供哪些基本保障。在这些最低标准之上,各家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的市场需求,开发各种个性化产品,但所提供的保险保障都不能低于监管机构颁布的最低标准。当然,这些标准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动态发展的,今天没有被纳入标准的,明天可能会被纳入成为新的标准。目前,随着《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的颁布,我们在人身险保单标准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距离产品“内涵标准化”还有一段不短的路要走。此外,财险保单标准化问题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费率市场化与偿付能力监管。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和相配套的《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的意义,除了更新死亡率数据使其更贴近真实情形之外,还有一层重要含义是它标志着中国寿险产品费率市场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从2006年开始,保险公司只有在法定准备金评估时才被要求使用新生命表,定价时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使用什么生命表。用登山打个比方,裁判只规定每人至少要登上一个相应的高度,但具体每个登山者选择什么样的路线,使用什么样的装备,裁判则不做规定。目前国际保险监管界的一个基本共识是,保险监管主要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并且其中最核心的是偿付能力监管。在费率市场化推进的过程中,我们更应高度关注偿付能力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既给微观层面的保险公司松绑,让其放开手脚经营,又能保证中观层面的保险业作为一个行业的基本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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