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该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须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率按照苏州市各统筹地区城镇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执行,缴费基数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上一自然年度的工资收入总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按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市区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季度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