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访问时曾听专家讲,保险是仅次于警察的社会稳定力量———譬如,发生了火灾,最先到场的是消防警察,第二位到场的就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发生了车祸,双方当事人同时想到的最重要人物,除了交通警察,也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发达国家,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天灾人祸在所难免。但其相对成熟的社会保障体系、发达的商业保险网络,对于化解矛盾、转移风险、维护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反倒乐得“简政”了。
保险通过发挥自身的风险分摊功能和损失补偿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并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展壮大自己。保险安排依据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个体风险就由所有参与者共同承担,使风险得到了分摊,极大地弱化了风险事故带给个体投保人的经济和心理压力,增强了个体生活和经营的稳定性与有保障性。这种补偿来源于企业和居民的未雨绸缪,同时也来自于保险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的功能得到进一步拓展和发挥,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业正从单纯的社会生产者和“经济人”角色逐渐转型为社会风险转移的提供者和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
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商业保险发展不充分、人们保险理念贫乏的情况下,市场经济往往显得冷酷无情,同时也给政府和用人单位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居民为了应对未来的不良预期,不得不存钱防老、存钱防病。这也是当前我国许多人不敢消费、内需长期不振的一个重要原因。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以保险来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再加上社会成员广泛参加的商业保险,将进一步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
保险业的发展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正外部性又称外部经济,是指某个主体的行为使他人或者整个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发达的保险业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其社会收益是巨大的。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2005年,我国保险深度即保费占GDP的比重只有3.4%,而世界平均为8.1%;我国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支出只有36美元,而世界平均达到470美元。保险业只有得到充分发展,才能有效发挥分摊风险的作用。大数法则要求保单的销售量,也就是同类保单的持有人达到一定的量,这样才能保证风险分摊的有效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呼唤着我国保险业的充分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