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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亮出七大维权利剑
2009-10-28 9:19:00     来源:深圳商报   编辑:szbx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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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转让后保险未过户

  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仍有效


  温馨提示

  当包括车辆在内的财产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对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更灵活的规定。

  据介绍,原《保险法》要求“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即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转让之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中止。

  保险监管人士认为,原规定较教条,增加了交易的社会成本。新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财产转让后保险可以不用过户。新法同时还规定,如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就保险标的转让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例如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发生争议,当包括车辆在内的财产险标的发生转让时,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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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险中受害人特定情形下

  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温馨提示

  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依据交强险条例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途径上,原《保险法》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导致实务中出现大量争议,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对此作出了修订。

  责任保险是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核心险种之一,既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但原法对保护受害人权益途径规定的不足,在实务中引发了大量争议。例如,很多被保险人在拿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后把钱花了,甚至人也消失了,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新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受害人获得直接请求权:一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如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依据交强险条例可以直接索赔;二是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三是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外,新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从程序到实体,得到全面周密的法律安排。(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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