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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保险蹒跚中破冰 洪水保险仍难面世
2016-7-19 10:29:29     来源:中国企业报   编辑:szbx  点击:

  在关注洪涝灾情进展的同时,受灾地区的保险理赔也提上日程。而对于洪水所造成的公民财产损失,国内目前主要靠居民自救、国家救灾以及社会捐助来解决,这也让巨灾保险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业内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状况不容乐观,在模式选择、偿付能力、基金归集、责任限额、定价模式等方面均面临诸多挑战。而由于相关因素制约,目前国内“洪水保险”也尚未落地。

  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南方持续强降雨已导致20多省份6000多万人受灾,洪灾带来的损失也令人咋舌,直接经济损失约1469.80亿元。此前有数据显示,30多年来,洪灾损失占全国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比重约为45%—55%。

  专家指出,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发展巨灾保险的任务很紧迫。

  一家保险公司高管向记者表示,中国现行灾害管理体制可以用五个方面来概括,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灾害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社会市场参与。在实践中这也是行之有效的普遍做法。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许多发达国家,商业保险特别是巨灾保险在洪灾救助中发挥着中坚作用。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状况不容乐观,居民等群体购买和使用保险相对不足。虽然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洪水、地震等灾害救助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力量,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亟需加紧完善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进一步扩大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相关业务已“破冰”

  虽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但是相关试点工作也在持续推进。

  继今年5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后,7月1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

  这也引发了“洪水保险”落地问题的热议。

  关于国内“洪水保险”难以面世的原因,有保险从业人员直言,我国关于“洪水保险”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洪水保险”的建立面临着很大的阻力。而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洪水风险较集中,通常会在某一时间内持续降雨。而发生洪灾后,损失巨大,保险公司也面临着巨大的赔付金额。因此,单靠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洪水保险”不可行,如果能得到政府及社会法律为其保驾护航,落地应该会很快。

  “洪水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非常缓慢,虽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开始试水“洪水保险”,但相关的试点并未进一步推开。

  有业内人士指出,“洪水保险”之所以陷入如此尴尬境地,与该制度本身的缺陷有很大关系——法律缺乏对“洪水保险”制度设计的详细规定,政府缺乏对“洪水保险”从政策到资金的有力支持,“洪水保险”产品创新也严重滞后。

  从国际上来看,“洪水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最先推行并最为成功的是美国。以美国为例,早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就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起先以自愿参保为主,但后来逐步转向强制保险,除美国之外,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也已开始普及“洪水保险”。

  不过,尽管有关洪灾险在国内还未正式落地,但当前国内保险业对于洪水方面的保险产品也已存在,相关试点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上述保险公司高管介绍,2013年在云南省、深圳市,2014年在宁波市已经先后试点了巨灾保险。其中,宁波的巨灾保险是针对本地的地质和其他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台风、滑坡、泥石流等,主要是对人身和家庭财产损失进行保障。2015年宁波市先后遭受了两次强台风暴雨造成的洪涝灾害,许多居民住宅进水受淹,共有近13.6万户居民家庭获得了8000万元的巨灾保险救助理赔。

  诸多挑战待解

  对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滞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从国际经验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是普遍性难题,在模式选择、偿付能力、基金归集、责任限额、定价模式等方面均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应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进一步建设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虽然商业保险参与灾害管理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例如居民、企业对巨灾的投保热情不高、参与度不高、投保率低、保险覆盖范围小等。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灾害管理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推动出台综合性的灾害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手段提升全民的灾害意识,建立巨灾保险的体制机制。巨灾保险是世界级难题,它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如果按照商业化运作,保险价格往往很高,公众买不起;但是如果价格过低,地震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大量的经验表明,只有建立政府、市场、公众合作的巨灾保险机制,才能解决需求供给不足的问题。”上述保险公司高管表示。

  宋清辉表示,因巨灾偿付能力问题,商业保险公司投资积极性不强。现在已有的商业保险产品也无法覆盖巨灾带来的风险,因此亟待通过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吸纳多层次民间资金,解决巨灾风险保障资金的来源问题,通过多元化筹资手段来破解巨灾保险的瓶颈,充分发挥市场化力量,鼓励险企研发更多的新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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