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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比例监管新规正式下发
2014-2-20 9:08:5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szbx  点击:

  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又有重大突破。

  2月19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从当日开始实行。该通知意味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的重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从“散、多、杂”的具体投资品种比例限制,进入大类资产比例监管的时代。

  原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例以及创新试点业务适用的投资比例都将取消。“经过一年筹备,就是要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政策,做到一个文件管比例。” 19日,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曾于瑾在新闻通气会上说。

  《通知》重新将保险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它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然后针对五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不再对各大类资产包含的具体品种设限。

  除基础的监管比例外,《通知》还设立了风险监测比例及内控比例,意在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市场越发达,比例监管越简化。”业内普遍认为,此次《通知》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大进步。保险公司投资的自主性将会得以释放,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也值得更多期待。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正式稿与去年9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个别比例出现调整。包括其他金融资产占总资产20%的监管比例上限提高到25%;但低于现行规定的30%。融资业务总规模占总资产30%的监测比例降低至20%。

  在业内看来,这两个比例的调整,说明了监管层在非标投资和融资杠杆两方面的谨慎态度。“非标类资产是下一步重点监测的对象,并将推出配套的风险监控措施”。19日,保监会资金运用部副主任韩向荣说。

  一个文件管比例

  保监会人士强调,此次调整与改革的思路,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政策上简单地进行增减,而是考虑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明确各方权责范围,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而所谓的多层次动态比例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比例、监测比例及内控比例三个层次。

  首先是监管比例,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幅减少监管比例的数量,做到“一个文件管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根据保险投资资产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梳理成类。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30%、25%、15%。

  另一方面,对风险较高的资产设定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包括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它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不高于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其次是监测比例。主要包括流动性、融资杠杆、类别资产的监测。《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列入重点监测,包括投资具有较好流动性的资产的账面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低于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上述资产的相关比例低于7%;二是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融入资金余额合计占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等,还有是内控比例。这一比例由保险公司制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这几乎便是未来保险资金运用中的所有监管比例,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调整涉及监管比例56个,减少至14个。

  严控非标、杠杆

  与现行规定相比,权益类资产实际比例并没有变化,《通知》中的分类相当于合并了以前的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境外投资比例也没有变化,变化的是不动产类和其他金融产品类,前者由20%提高到30%,后者由30%降到25%。“境外投资比例是15%,但实际投资水平比例不到1%,实际情况与政策放开的空间有比较大的差距。”曾于瑾说。但保险资金将加大对海外资产的配置的趋势是肯定的。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的变化主要包括:删除了关于对超出监管比例配置的资产不予确认认可资产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三类不同的特别监管措施。明确不动产类资产投资占总资产30%的监管比例不包括自用性不动产投资。明确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总资产5%的监管比例不包括银行存款,将其从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相关比例中剔除。延长投资金融产品报送投资合同和产品信息的报送时限。

  而最受市场关注的两大变化是:监管比例中,将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占总资产20%的监管比例上限提高到25%。监测比例中,融资业务总规模占总资产30%的监测比例降低至20%。

  “提高其他金融资产比例上限,主要考虑是多数中小保险机构由于受到相关投资能力要求的限制,无法直接从事无担保债券、股票、债权和不动产等投资活动,需要通过间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产品来改善配置。”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较现行保险资金运用规定,这一比例实际是下降的。“从30%到20%再到25%,是经过不同公司反映情况后反复斟酌确定的。”曾于瑾解释。

  现行规定是,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

  另外,关于融资杠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等方式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否则纳入保监会监测。《通知》中这一比例则变为20%。

  而现行相关规定是,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机构,其债券回购融资规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则不得超出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通知》最大的改变是由原来的监管比例改为现在的监测比例,算是放松管制,但比例上限由《征求意见稿》时的30%降到了20%,又说明监管层对融资杠杆的谨慎态度。”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组合管理部人士表示。业内预期,大类资产监管体系实施后,可能会带来保险资金现有资产配置的调整。(编辑 王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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