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还规定,利用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从事关联交易而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利用特定事件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进行行业诋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将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该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停止其接受新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加重责任人追究
保险机构出现违法行为被罚时,其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前述情况下,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保险机构出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能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甚至禁止这些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个人代理人及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出现违反《保险法》行为,也要被处于10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被吊销资格证书或限制一定期限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一业内专家表示,《草案》对直接责任人的追究比现行《保险法》严厉了许多,特别是在市场禁入方面的规定,将会对某些高管人员为谋求个人私利的违法行为产生一定威慑力。
《草案》还规定,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致使其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负责决定该项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债权人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但该项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满3年解除。
上述专家表示,针对多种经济主体纷纷投资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上述规定是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意义在于防范投资人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工具。
对此,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国军认为,将这一规定写入《保险法》非常必要,“保险公司的特殊经营性质导致很多高管人员在日常经营时只关注规模,不关注未来的赔付,很可能埋下后患。”
“但自离职满3年就解除似乎短了些,有些行为导致的结果可能3年内还显现不出来,应该建立继任者对前任者的追究制度,以免后面的人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王国军续称。
一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表示,目前保险公司高管在离任时都会进行审计,但这类离任审计基本都能过关,他认为应该建立更严格的离任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