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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将按风险等级分成四类监管
2009-1-5 9:21:48     来源:北京商报   编辑:szbx  点击:

保监会

 

  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行业分类监管制度有了“实施细则”。昨日,保监会明确了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分类指标和分类方法。未来,保险公司将分为4类监管,保险中介机构将分3类监管。在2008年保险业经营统计数据出炉后,保监会将在今年上半年首次实施分类评价。

  据了解,对保险公司分类的依据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资金运用、业务经营、财务风险五大指标。依据五大指标,将保险公司分为4类,其中A类公司为达标公司;B类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但资金运用等其他指标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C类公司为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其他指标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公司为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其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保监会对每一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B类公司,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中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如责令增加资本金及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等。对D类公司有可能采取强制接管等措施。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3类: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现场检查类机构。

  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进行风险提示或监管谈话,提高报表报送频率,要求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报表,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信息进行专项外部审计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组织现场检查及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还至少要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目前分类监管尚未涉及到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除此之外,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并且要在每月监测公司指标,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风险较高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跟踪分析。采取动态监管旨在有效控制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

  保监会表示,保监会将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这可能是保监会‘求稳’的表现,不希望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丧失市场竞争力。不过,这不利于投资者甄别保险公司。”相关市场分析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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