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已是就该办法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新《草案》,未来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能将突破20%上限。
此前,监管部门为避免一股独大、实现股权分散化,要求除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
而新《草案》的表述改变为,“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保监会核准主要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的原则是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
为避免同业竞争,《草案》还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一资深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已投资保险公司的企业很难再被批准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因此这一规定更多会约束到保险集团内各公司间的竞争,迫使保险集团进行资源整合,如在短期意外、健康险领域,可能将集中到一个子公司经营。”
按照新《草案》,参股保险公司面临的条件将更加严格和具体,对境内企业新增加了“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而对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要求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以及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此外,上一稿中规定的“变更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调低为“变更出资额或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