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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立法何待千呼万唤
2005-5-30 15:10:16     来源:中国保险报   编辑:rhx  点击:

  由重庆市綦江县政协副主席、私营企业家冯秀乾个人出资,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历时半年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表明,虽然目前苏、沪、粤等省市都对企业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提出了要求,然而这一政策不仅没有得到企业主的拥护,也没有得到广大农民工的支持: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而接受调查的农民工,83.2%不愿意买养老保险,90%以上根本就没买,颇让人忧虑之(2005年2月24日《南方周末》,3月1日南方报业网)。

  早在年前,笔者就撰文呼唤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立法,至今未见有何响动。

  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应是员工个人自缴一小部分,企业为员工缴一大部分。虽是一项惠政,但由于加大了成本,作为企业主来说,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似可理解。可对于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使他们颐养天年,无疑是大福祉。既然如此,竟有83.2%不愿意买养老保险?是何缘故使农民工不觉悟不领情不积极?

  其一,现阶段实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形成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短暂性和流动性是农民工的两个特点。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跨省区流动的占72.8%,务工3年换过两个以上单位的占67.2%,有的1年就换两三个单位。国家政策规定:农民工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实是,农民工要跨越“累计缴费15年”这道高门槛却绝非易事,所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画饼充饥。

  其二,按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续接。对于跨省市流动的农民工来说,调换工作岗位后,往往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成功转移,也十分费时费钱费精力。结果,即使农民工乐意参加社保统筹,并且在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同样与养老保险无缘。何况,这个政策在很多地区执行中“走了样”,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大多数企业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发给员工,导致国家建立的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形同虚设。

  其三,依现行政策,养老保险缴费是以当地职工年人均工资为基数的。而目前即使在西部一些省市,职工年均工资也大大高于农民工的实际收入。况且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千元以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仅仅五六百元。因此,对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养老保险缴费更难以承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购买养老保险,成了无奈的事实。
  于是,就陷入了这样一个悖论:农民工既得不到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惠泽,其过去长期依赖的两种传统养老模式也正日益瓦解,最终会使不少人成为无固定收入和居所的“边缘人群”,其中部分甚至会成为威胁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是亿万农民工不愿看到的结局,也是一个和谐社会所不能承受的重负。因此,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让进城务工农民应保尽保,已成当务之急。

  为此,一是必须加快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统筹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规范企业和员工个人购买养老保险行为,使之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农民工应有的权利,以便使其享受和其他产业工人同等的国民待遇,而不能自行其事,我行我素。

  二是必须尽快实行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尤其需要建立统一的国家机构,按统一的政策实行全国统筹。只要不再需要经历“退保”、“参保”等繁琐的程序,只需随身携带一张如银行卡般的保险卡,不论迁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就能较好地解除“交了白交”的疑虑,提高农民工参保的自觉性。

  三是采取适应农民工职业流动特点的灵活的缴纳方式,比如允许农民工以个人名义在家乡参加养老保险,并凭缴费单据在打工企业报销企业应承担的部分。同时,国家应加大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限制农民工最低工资水平,以及适度调平东西部养老保险费征收的巨大差异,帮助贫困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扶助低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冯秀乾先生甚至建议,政府部门帮助农村建立规范的土地转让市场,促使土地承包权合理转让,并用转让费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这些,都涉及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必须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规范,方能政令统一,上行下效,福佑百姓。否则,就会使惠民之政成为充饥的画饼。(刘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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