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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失业保险调高 统筹区每人每月372元
2005-5-30 15:07:11     来源:中国金融网   编辑:rhx  点击:

 6月1日起调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市级统筹区为每人每月372元

  记者昨天从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6月1日起,市级统筹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72元。同时,依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发出的《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完善管理办法的通知》,从6月1日起,我市还将建立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制度,按月记录其缴费工资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等情况。今后,失业人员一律凭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从6月1日起,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户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和职工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发放办法与城镇失业人员相同。单位在2005年5月31日以前招用的本市农村户籍在职职工,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2005年5月31日前的失业保险待遇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005年6月1日以后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发放办法与城镇失业人员相同。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补助待遇也有所提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或负伤(不含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致残)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列支费用标准的50%,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失业前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性,可按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偿标准的50%,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有关费用。失业人员报销医疗和生育费用总额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

  失业人员每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一次申领期满或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要求继续领取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据相关证照,可申请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非本市农村户籍职工参保缴费及失业保险待遇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6月1日起,新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离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不再延长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介绍工作、不参加《就业登记证》年检,或者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失业状况调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待遇。 (冯士海、崔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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