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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 不能周瑜打黄盖
2005-7-1 6:16:16     来源:文汇报   编辑:szbx  点击:

   或为了眼前利益,或为了保住饭碗,一些员工写下“自愿不缴社保费”的保证,转而将这部分费用或放进自己腰包,或在单位的“引导”下挪作它用……劳动者不缴社会保险,还一味强调“自己愿意,有啥关系!”这种现象在收入较高的“白领”群体中尤为普遍。我们在告诫单位不要违法、违规的同时,也要规劝劳动者,你这样做既损害自己的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还助长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提醒单位和员工,不要成为不缴纳社会
 
保险的“周瑜”和“黄盖”。

  【案例】

  沪上某外资公司聘请了一位硕士担任副总经理。公司老板在谈及相关待遇时,给这位副总经理确定的月工资为1.2万元。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单位打算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将这部分费用折合成现金作为工资发放。公司有言在先,以后若有生病打针吃药、养老等问题,建议员工自行购买商业保险解决,公司不再负责。这位硕士想想自己才二、三十岁,一般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为时太早,不如多挣点钱,只要买点商业保险就没问题了,随即同意了单位的提议。

  没想到几个月后,这位副总经理和公司发生矛盾,被炒了“鱿鱼”。这时他想到了社会保险问题,向单位提出,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而公司辩解称,不缴纳社会保险,是事先约定的,况且员工已向保险公司投了商业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双方最终将问题提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析】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员工当初同意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公司的责任。劳动者要明白,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这就是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五大险种。《劳动法》还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只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到头来就会影响自己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待遇,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社会保险是一项统筹基金,其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正常运作也有赖于社保费的缴纳,国家社保统筹基金同样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拥有权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只要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单位与员工就必须缴纳,员工自己是不能放弃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不同?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保险行为。它们有四大不同之处:

  实施范围和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带有强制性。商业保险是自愿选择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

  保险费计算和来源不同

  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预定营业费用率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个人负担。

  保障程度上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种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一般来说较高。

  权利义务关系上的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只要劳动者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缴保险费数额虽然可能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均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互为补充,以社会保险为基本保障,再根据劳动者的保障需要,以及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商业保险为补充,从而获得比较全面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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