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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养老保险可异地转移
2005-12-16 22:37:59     来源:江南时报   编辑:szbx  点击:

     江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到其他市县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随身携带”了。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后,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江苏企业参保人员、农民工等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可在市县之间跨统筹地区转移。距退休超过5年账户可转移据了解,以往江苏省的养老基金是由市县统筹的,在各个市县统筹区之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能流动转移。根据新《办法》规定,江苏各个市县之间的企业参保人员流动,今后可自愿保留或者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办法》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有序流动人员不受限制不过《办法》也人性化地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并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指出,这意味着,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的有序流动人员,一般不受是否满5年退休的限制。

  《办法》还强调,所有参保人员在转入地退休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打工者也可转移个人账户江苏省还对参保的进城打工者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首开“绿灯”,这对江苏省参保100多万打工者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办法》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根据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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