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即将从4月1日起实施。昨日,市社保中心提醒“准妈妈”们尽快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确保4月1日后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可以顺利结付。
按照新的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女职工怀孕后,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配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生信息系统,实时传送至市社保中心。待到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生育入院手续时,医院将根据其《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以及《生育保险联系单》,通过社保信息系统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事先没有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并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4月1日后就无法正常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市社保中心解释,所称“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据介绍,4月1日后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需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也必须事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节育手术证明》等,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计生手术登记手续并开具《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方可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