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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方法
2006-5-16 15:53:32     来源:   编辑:szbx  点击:

   ⑴申报与受理
    ①申请条件: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由职工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征询工会意见后,送达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③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前须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和工会的意见。用人单位不申请的,2003年12月31日之前被认定工伤的,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2004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工伤的,其工伤职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可以直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④申请鉴定需附以下材料:
    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要求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附以下材料:
    A、劳动鉴定申请;
    B、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C、伤残职工完整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D、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书或者工伤证,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C、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F、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受理,并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根据伤残职工病伤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预约具体医疗检查时间和地点。

    ⑵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
    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两个月安排一次,一年不少于六次。各(县)市一年不少于四次。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鉴定人携原始病历、诊断结论原件(包括X光片、B超、各种检验、化验单、出院小结)等材料按预约时间前往指定医院检查。在医疗检查中,由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将被鉴定人所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如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补充检查(如拍片、化验等),检查费用另付。
    对危重或瘫痪病人不能到场检查的,由鉴定人预先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出诊、交通等费用另付。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提请并召集劳动鉴定评审会,对各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情况由专家集体讨论评审,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作出鉴定结论,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一般在受理之日起六十天内作出,劳动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⑶鉴定复查和再次鉴定
    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外,职工和单位对本级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2004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工伤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复查或再次鉴定必须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必须详细说明复查理由,并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复查表》。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受理的,先由申请方预付鉴定费,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结论与上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复查或重新鉴定结论与上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原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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