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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2006-5-16 10:38:46     来源:中国苏州   编辑:szbx  点击:

     一、职工在本省统筹范围内流动时,社会养老保险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跨省(市)流动时,须同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二、职工须从流动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经转出企业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流向外地的职工,《转移单》还须经我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3.调往外省(市)工作需转移基金的职工,应提供调入地社保机构的全称、地址、邮编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帐号。

     三、调往外省(市)的工作人员,转移的基金为:
     ①1997年12月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累计储存额;
     ②1998年1月1日起至上结息期末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③以上两项储存额自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止,按省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
     ④计入个人帐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本金。

     四、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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