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保险网>>市民>>苏州社保>>社保政策>>新闻
我市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
2006-5-16 10:21:25     来源: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szbx  点击: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中关于“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精神,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06年4月1号起,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乡劳动者个人均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农村劳动者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办法,由我局另行制定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劳社就[2006]11号)

相关链接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失业保险申领注意事项
·失业保险制度有多大意义
·江苏省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保险方案推荐
友邦金福年金保险计划
幸福人生保障计划
太平终身医疗保障计划
小康之家如意健康保险计划
少儿成长快乐保障计划
平安康瑞综合医疗保障计划
友邦综合个人医疗保险
新华美满安康两全保险
平安综合医疗保障计划
[会员注册]我们的服务
专题策划 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