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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企业年金业务操作流程
2006-5-16 2:32:26     来源: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szbx  点击:

   为了规范我市企业年金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企业年金日常工作,确保企业年金工作能顺利实施、有序开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号)精神,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方案报备

    1.单位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其他单位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

    2.单位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年金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需附报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劳资报表复印件;
    (4)《苏州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5)《苏州市企业年金年度申报表》;
    (6)《苏州市企业年金个人系数花名册》;
    (7)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主管部门、国资委同意的有关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单位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并将结果告知单位。

    二、企业参保

    1.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企业年金”窗口(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办理企业年金参保手续: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苏州市企业年金年度申报表》;
    (3)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外的单位需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相关基本信息。

    2.用人单位与市社保中心签订企业年金基金与个人帐户委托管理的书面协议,并将书面协议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报缴费

    1.单位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苏州市企业年金年度申报表》、《苏州市企业年金个人基本信息花名册》(附盘片)向市社保中心进行申报。

    2.市社保中心对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复核通过后打印出《苏州市企业年金申报缴费清单》。

    3.单位对市社保中心打印的《苏州市企业年金申报缴费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有误返回市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核对无误则由单位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持盖章确认后的《苏州市企业年金申报缴费清单》到市社保中心进行缴款。

    5. 单位在缴款后3个工作日后到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干将路支行(以下简称苏州光大干将路支行)领取企业年金缴款收据及首次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年金卡。

    四、人员增减

    1.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期内有人员增加的,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时,需填写《苏州市企业年金个人基本信息花名册》(附盘片),并报送市社保中心。

    (1)如新增人员在原单位已参加年金,且属苏州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苏州大市,下同)内的,附报《个人退出XX企业年金计划证明》。
    (2)如新增人员在原单位已参加年金,但不属苏州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内的,可凭当地年金经办机构开具的年金关系转移证明,并在转移基金到帐后办理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2.参保人员的减少

    (1)参保人员因变动工作、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发生减少时,单位应根据年金方案,确定减少人员的年金个人帐户中企业缴费部分的归属,并向市社保中心报送《苏州市企业年金减少人员花名册》。
    (2)市社保中心在年金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对减少人员个人年金帐户的单位缴费收回部分进行处理,对个人缴费部分和未收回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封存。
    (3)市社保中心打印减少人员的《个人退出XX企业年金计划证明》交企业和个人,以备个人日后具备条件时办理转移手续或待遇支付时用。
    (4)单位可于次日查询到单位缴费收回部分实际到账金额,并进行处理:
    ① 单位选择再分配(再分配期间不计息):单位须根据企业年金方案,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再分配名单,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社保中心报送《苏州市企业年金再分配花名册》,市社保中心录入并打印《苏州市企业年金再分配清单》,交单位盖章确认后返回市社保中心。
    ②单位选择冲抵下期企业缴费(抵冲前不计息):单位至市社保中心打印抵缴清单,在下期缴费时用于抵冲。

    五、帐户管理

    1.市社保中心为每一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苏州光大干将路支行通过银行模式每年不少于一次分别向参加企业年金的单位、职工公布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情况。

    2.帐户转移:

    (1)职工在苏州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内流动的,需办理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转移手续,调入单位尚未参加苏州市企业年金的,其个人帐户由市社保中心予以封存。
     (2)职工向苏州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外流动的,如职工转移当地已开展企业年金要求转移的,须由当地年金经办机构开具接收证明后再办理转移,同时终止其在我市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如职工转移当地未开展企业年金,且职工户口不属于我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内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和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可申领其个人年金帐户金额。
    (3)职工在苏州市企业年金统筹范围外缴纳的企业年金,需由当地年金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单并同时全额转移其个人帐户金额后,方可与在我市统筹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年金帐户合并计算。

    3.帐户申领:

    (1)职工按规定退休、出境定居、死亡等条件下方可申领其个人年金帐户金额。
    (2)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凭职工《退休养老证》(或《退休审批表》)、出境定居材料、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填写《苏州市企业年金申领表》报市社保中心;
    (3)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打印《苏州市企业年金申领单》;
    (4)单位或申领人于次日持《苏州市企业年金申领单》到苏州光大干将路支行打印对帐单和支付通知单后,银行按规定将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申领人。

    六、信息变更

    1.对不涉及企业年金方案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变更,由单位向市社保中心提交《苏州市企业年金单位(或个人)信息变更表》,社保中心审核后变更。
    2.涉及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须将新的企业年金方案重新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审核。

    七、其他

    原按苏府[1997]67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帐户的处理办法:

    1.市社保中心与原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对原有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市社保中心自动将原有帐户过渡为企业年金帐户。
    2.单位需将原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为企业年金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后,与市社保中心按企业年金办法重新签定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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