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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金申领
2006-5-16 10:33:20     来源: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编辑:szbx  点击:

    按照省、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我市从2006年4月1日起,对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为使农村劳动者在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后,能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根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做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受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与办理城镇单位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相同,与办理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城镇单位招用农村劳动者后,应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由城镇单位具体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村劳动者,城镇单位在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前,必须先到具体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妥就业登记证编号等手续,以使其有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凭证。

    对属地管理难以确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提请具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征求工商、地税、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意见协商解决。

    二、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农村劳动者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城镇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逾期办理的,劳动者应享受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而将发放起止时间相应顺延。此间如造成失业人员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

    城镇单位应递交如下材料:农村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暂住证;第一期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城镇单位递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城镇职工相同,连续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期限为24个月。缴费时间从该城镇单位为其缴纳工资总额的2%失业保险费起计算。之前,已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过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不可再计算缴费时间。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期间,农村劳动者因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断(未终止、结算)而暂不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在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可作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目前控制在每人每月300~620元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行医疗门诊费包干,按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规定、正确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在《就业登记证》上作退工记载和粘贴《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并要求城镇单位交给农村劳动者本人。

    五、城镇单位应及时将《就业登记证》、《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二份)等材料交给农村劳动者本人,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提醒其在规定的60天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六、农村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须携带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暂住证;粘贴《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的《就业登记证》;《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份自留,一份交街道或镇)。

农村劳动者应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否则将视无就业要求,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因本人原因而逾期(超过60天)办理手续的,其所逾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本次不予补发,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处理。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为农村劳动者办理申领手续,告知其再来街道(镇)领取邮政储蓄活期存折(苏州市区指定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的具体时间和方法。

     七、农村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过邮政储蓄按月发放。每月15日(逢星期六、日则提前到星期五)之前报到的农村劳动者,当月20日之后再到街道(镇)领取邮政储蓄活期存折,即可当月领到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之后报到的农村劳动者,只能在次月20日之后再到街道(镇)领取邮政储蓄活期存折,即次月方能领到第一、第二个月一并发放的失业保险金。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月15日按规定截止时点,由电脑网络生成新增失业保险金申领人员花名册。农村劳动者每月20日后再来领取邮政储蓄活期存折时,一般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和《就业登记证》签名领取,特殊情况委托亲属,则应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书面委托证明等。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则应在花名册、粘贴《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的《就业登记证》上签名记载。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月15日之前,应经常根据农村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进度,通过电脑网络进行预发放,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录用名单登记等信息,做好界面的校验平衡,以保证15日截止时间向邮政储蓄报盘的准确、及时。

    八、农村劳动者须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告知时间的两个月内,领取邮政储蓄活期存折。对逾期未领的存折,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交区、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处理。

   从发放第二个月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应按时将失业保险金打到其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上。农村劳动者在取款时务必在存折上保留一元或一元以上余额,否则邮政储蓄所会视作销户处理,导致其失业保险金无法打入和领取。

    农村劳动者发现邮政储蓄活期存折遗失、被盗窃、损坏等特殊情况,除按邮政储蓄规定挂失外,还须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告,以采取相应弥补措施。

    农村劳动者因重新就业等原因而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须保留保管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以备再次失业时作为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举证依据。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相应在电脑网络个人发放信息中进行处理,不必在其《就业登记证》上作记载。

     九、农村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所在医院必须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可给予50%的医疗补助,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农村劳动者在出院后的一个月之内凭病历、出院小结、收费单据、费用明细帐单等材料,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补助手续,一般每季集中办理一次。按照部、省规定,计划外生育或因参加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中所发生致病致残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和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出现农村劳动者因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而采取结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其失业保险金仍可按月打入其通存通兑的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但视作没有在本市继续务工、重新就业的要求对待,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十一、外地户籍城镇职工在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需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如不向原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而选择在我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可参照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的申领发放办法办理。

    十二、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各级劳动就业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高度负责,认真对待,坚持城镇单位负责到经办机构退工、审核,劳动者本人到街道(镇)申领、登记的规范程序,严防虚报冒领,徇私舞弊,侵吞挪用等违法乱纪行为,如经查实,将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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