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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方法
2006-5-16 11:40:23     来源:   编辑:szbx  点击:

    一、失业登记的办理:
    凡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初次登记的人员和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携带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和证件、户口薄以及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所(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填写“失业登记表”,编制《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号码(就业转失业人员仍使用原号码),然后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经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发放《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

    二、失业对象的登记:
    (一)初次登记未能升学的年龄在16至25周岁以内的历届(包括应届生)高、初中毕(修)业生按国家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应到市职业培训中心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失业登记。
    (二)初次登记未能升学的年龄在16至25周岁以内的历届(包括应届生)技职校、大中专毕(修)业生凭城镇居民户口证明(集体户口除外)等有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三)初次登记的年龄在26周岁至退休年龄前的社会闲散人员(包括户口农转非以及迁入本市的人员)凭迁入本市非农户口(或家庭户)记录的户口薄等有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四)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企业职工1996年6月后由就业转失业的,凭《职工失业证明书》办理失业登记;1996年6月前,该职工自失业之日起至今未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当明的由就业转失业的原始书面材料办理失业登记。事业单位干部及固定职工2000年后凭《职工失业证明书》办理失业登记;2000年前,该职工自失业之日起至今未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凭当时的由就业转失业的原始书面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五)城镇退役士兵,2004年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办理失业登记;2004年前凭退役士兵证和苏州市公证处买断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六)因各种原因停业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出具的“个体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七)劳动教养现解教或被判刑现刑满释放的人员,应凭司法部门出具的解教或刑满释放证明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在职期间被“两劳”的人员还需用工单位按规定办妥的《职工失业证明书》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八)初次就业的残疾人员凭民政部门的残疾证、个人申请由街道就管所(站)核实此同志未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后办理失业登记。此类人员的《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硬章边需加盖区民政部门图章。
    凡是初次登记的对象包括未能升学人员、退役士兵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须在本人最高学历证书上盖章。
    凡是初次登记的对象包括未能升学、户口农转非、外地迁入本市及退役士兵、个体歇业人员应由各街道就业管理机构在《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第4页上写明失业对象及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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