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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市区2006年度医疗保险政策作重大调整
2006-5-16 16:16:36     来源:   编辑:szbx  点击:

  日前,市政府发出通知,对市区2006医疗保险年度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这是我市完善医保制度,落实“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为了进一步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让参保人员能看得起病,不断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待遇和健康水平。

  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这次医保政策的调整有十个方面:一是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金额。自2006年4月1日起, 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记入比例由现在的3.5%提高为4%;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调整增加80-100元,其中70周岁以下的由现在每人每年580元提高为660元,70周岁以上的由现在每人每年630元提高为7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现在每人每年980元提高为1080元。二是提高住院医疗保障水平。降低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类综合医院由现在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降低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二类综合医院由现在在职职工750元、退休人员600元降低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中医及其它专科医院的起付标准另定;转外地住院起付标准由现在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1200元降低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降低住院费用的自负比例: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由现在在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5%降低为在职职工自负15%、退休人员自负10%;1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支付比例不变。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4万元调整为10万元,超过10万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共济基金结付95%,并不再封顶。三是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再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自负800元、退休自负600元后,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付比例由现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提高为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四是提高重症精神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的结付标准。重症精神病人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的专科药品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由现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统一提高为90%。五是放宽家庭病床设床条件。对长期卧床不起的慢性病患者,需住院治疗,但因年老体弱而行动不便,住院就诊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病床的年龄由原年满8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六是降低医疗救助门槛,扩大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七是对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分3年组织免费体检,建立体检档案。八是鼓励个人帐户结余较大的参保人员申领阳光健身卡,进一步培育健康保险的理念。九是建立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应对重大流行疾病发生时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以丰补欠。十是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工作,凡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这次医保政策调整的力度,是我市医保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以来最大的一次,受益面广,参保职工得实惠多。我市经过5年的改革探索,已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参保实现基本覆盖,保障水平逐年提高,管理服务不断优化,基金运行健康平稳。至今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将突破240万人,其中市区参保职工71万余人,参保人数继续名列全省第一。与此同时,我市加快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的进程,2005年相继出台实施了征地保养人员、在苏外籍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少年儿童等各类人员的医疗保险办法,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也将在明年实施,再加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全面覆盖,使苏州将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在制度上达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城市。(苏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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